秦律十八种 工律
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必等。
制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
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计帐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帐。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羸〉、斗用、升,毋過歲壺〈壹〉。
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
有工者勿為正。
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则不必代为校正。
試即正。
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
邦中之及公事官舍,其公,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如從興戍然。
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借者死亡,应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负责,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書之。
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不能刻记的,用丹或漆书写。
其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
百姓领用武器,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按照标记收还。
入而而毋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
缴回所领武器而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均没有归官,并依《齐律》责令赔偿。
公器官□久,久之。
官有器物由官府加上标记。
不可久者,以久之。
不能刻记的,用漆书标记。
其或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
有借用官有器物的,归还时,标记相符才能收还。
敝而糞者,靡其久。
器物破旧而加处理的,应磨去上面的标记。
官輒告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
官府应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器物用旧而恐标记磨减的,要趁标记尚未磨减,报请重新标记。
其久靡不可智者、令齎賞。
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令以钱财赔偿。
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弗亟收者有罪。
借用器物的,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的有罪。
其者死亡、有罪毋責也,吏代賞。
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由吏代为赔偿。
毋擅公器,者擅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
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毁损官有器物和的令之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