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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 工律

制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

计帐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帐。

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

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则不必代为校正。

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

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借者死亡,应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负责,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

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不能刻记的,用丹或漆书写。

百姓领用武器,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按照标记收还。

缴回所领武器而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均没有归官,并依《齐律》责令赔偿。

官有器物由官府加上标记。

不能刻记的,用漆书标记。

有借用官有器物的,归还时,标记相符才能收还。

器物破旧而加处理的,应磨去上面的标记。

官府应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器物用旧而恐标记磨减的,要趁标记尚未磨减,报请重新标记。

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令以钱财赔偿。

借用器物的,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的有罪。

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由吏代为赔偿。

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毁损官有器物和的令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