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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 效

贮藏谷物官府中的佐、吏分别免职或调任时,官府的啬夫必须同离职者一起核验,向新任者交代。

如果官府的啬夫免职时已经核验,再发现不足数,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

原任的吏不进行核验,新任的吏在职不满一年,由离职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新任的吏不承担;如已满一年,虽未核验,也由新任的吏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离职者不承担,其余都依法处理。

粮仓漏雨而烂坏了粮食,和堆积粮食而腐败了,不能食用的粮量数不满百石,斥责其官府的啬夫;一百石以上到一千石,罚官府的啬夫一甲;超过一千石以上,罚官府的啬夫二甲,都要令该官府啬夫和众吏一起赔偿败坏的粮食。

粮虽败坏然而还可食用的,应加估量,根据所损耗的石数判令赔偿。

称量谷物、芻稾,所缺数量不到原数十分之一的,应补足原数;超过十分之一以上,先全部发放给领用的人,再依法处理缺数的问题。

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加以排列,设置仓门,登记上。在该县入仓,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而给仓啬给的仓佐各一门,以便发放粮量。

谷物出仓,也要记下出仓的人名,和入仓时一样。

啬夫免职而进行核验,核验的人验视仓上的封缄和题识,可据以核验,不必再量,只再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

到年末应统计出仓总数:仓啬夫和佐、吏,如有免职离任的,新任的仓啬夫,新任管仓的佐、史,必须根据仓的簿藉加以再量,如有问题,应向县啬夫报告,由县啬夫令人重加再量,并参加一起出仓。

谷物多过应有数的,应交官,不足数的依法论处。

谷物、芻稾贮藏在仓里,有超出或不足数情形而隐藏不报,和种种移多补少,假作注销而用以补垫其他应赔偿的东西,都和盗窃同样论处。

大啬夫、丞知情而不加惩处,以与罪犯同等的法律论处,并和管仓者一起赔偿缺数。

到每年上报帐目的时候,应将仓的簿藉上报内史。

谷物入仓,打开漏仓,必须命长吏会同验视。

芻稾和谷物同例。

核验官有器物而发现超出或不足数,按《齐律》论处和赔偿,律文没有规定的则加以估价。

官有器物未加标记,该官府啬夫应罚一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