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解
冉有问于孔子曰: 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信乎?
孔子曰: 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
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
凡夫之为奸邪、窃盗、靡法妄行者,生于不足。
不足生于无度,无度则小者偷盗,大者侈靡,各不知节。
是以上有制度,则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则不犯。
故虽有奸邪贼盗靡法妄行之狱,而无陷刑之民。
不孝者生于不仁,不仁者生于丧祭之无礼。
明丧祭之礼,所以教仁爱也。
能教仁爱,则服丧思慕,祭祀不解人子馈养之道。
丧祭之礼明,则民孝矣。
故虽有不孝之狱,而无陷刑之民。
弑上者生于不义,义所以别贵贱、明尊卑也。
贵贱有别,尊卑有序,则民莫不尊上而敬长。
朝聘之礼者,所以明义也。
义必明则民不犯,故虽有弑上之狱,而无陷刑之民。
斗变者生于相陵,相陵者生于长幼无序而遗敬让。
乡饮酒之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而崇敬让也。
长幼必序,民怀敬让,故虽有斗变之狱,而无陷刑之民。
淫乱者生于男女无别,男女无别则夫妇失义。
婚礼聘享者,所以别男女、明夫妇之义也。
男女既别,夫妇既明,故虽有淫乱之狱,而无陷刑之民。
此五者,刑罚之所以生,各有源焉。
不豫塞其源,而辄绳之以刑,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
刑罚之源,生于嗜欲不节,失礼度者,所以御民之嗜欲,而明好恶顺天之道,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
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狱者,则饬制量之度;有犯不孝之狱者,则饬丧祭之礼;有犯杀上之狱者,则饬朝觐之礼;有犯斗变之狱者,则饬乡饮酒之礼;有犯淫乱之狱者,则饬婚聘之礼。
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虽有五刑之用,不亦可乎!
孔子曰: 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诬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伦者罪及三世,谋鬼神者罪及二世,手杀人者罪及其身,故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矣。
冉有问于孔子曰: 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
孔子曰: 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 簠簋不饬 ;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不谓之淫乱男女无别,则曰 帷幕不修 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谓之罔上不忠,则曰 臣节未着 ;有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之罢软不胜任,则曰 下官不职 ;有坐干国之纪者,不谓之干国之纪,则曰 行事不请 。
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
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
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曰: 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
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
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冉有跪然免席曰: 言则美矣,求未之闻,退而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