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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卦传 下篇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恒》者,久也。
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遁》。
《遁》者,退也。物不可以终遁,故受之以《大壮》。
物不可以终壮,故受之以《晋》。
《晋》者,进也。
晋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
夷者,伤也。伤于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
家道穷必乖,故受之以《睽》。
《睽》者,乖也。
乖必有难,故受之以《蹇》。
《姤》者,遇也。
物相遇而后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
聚而上者谓之升,故受之以《升》。
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
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
主器者莫若长子,故受之以《震》。
《震》者,动也。
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故受之以《艮》。
《艮》者,止也。
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
《渐》者,进也。进必有所归,故受之以《归妹》。
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丰》者,大也。
穷大者必失其所居,故受之以《旅》。
旅而无所容,故受之以《巽》。
《巽》者,入也。
入而后说之,故受之以《兑》。
《兑》者,说也。说而后散之,故受之以《涣》。
《涣》者,离也。
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
节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有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
有过物者必济,故受之以《既济》。
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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