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于部分 封診式
治獄治獄,能以書從其言,毋治諒而得人請為上;治諒為下;有恐為敗。
訊獄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其訑,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盡聽書其解辭,有視其它毋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諒者,乃治諒。治諒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解辭,治訊某。
有鞫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可罪赦,或覆問毋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封守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里士五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
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妻曰某,亡,不會封。花板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幾訊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某等皆言曰:即以甲封付某等,與里人更守之,侍令。
覆敢告某縣主:男子某辭曰: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可罪赦,或覆問毋有,幾籍亡,亡及逋事各幾可日,遣識者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自告□□□爰書:某里公士甲自告曰:即令令史某往執丙。
□捕爰書:男子甲縛詣男子丙,辭曰:□□爰書:某里士五甲、乙縛詣男子丙、丁及新錢百一十錢、容二合,告曰:
馬爰書:市南街亭求才某里曰甲縛詣男子丙,及馬一匹,騅牝右剽;緹覆衣,帛裏莽緣領褎,及履,告曰:爭牛爰書:某里公士甲、士五乙詣牛一,黑牝曼有角,告曰:即令令史某齒牛,牛六歲矣。
群盗爰書:某亭校長甲、求才某里曰乙、丙縛詣男子丁,斬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訊丁,辭曰:?
診首毋診身可。奪首軍戲某爰書:某里士五甲縛詣男子丙,及斬首一,男子丁與偕。
甲告曰:診首,已診丁,亦診其痍狀。
□□□□某爰書:某里士五甲、公士鄭才某里曰丙共詣斬首一,各告曰:診首□髮,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類劍;其頭所不齊然。
以書讂首曰:告臣爰書:某里士五甲縛詣男子丙,告曰:?訊丙,辭曰:令令史某診丙,不病。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賈丙丞某前,丙中人,賈若干錢。
丞某告某鄉主;男子丙有鞫,辭曰:其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可罪赦,或覆問毋有,甲賞身免丙復臣之不?
以律封守之,到以書言。
黥妾爰書:某里公士甲縛詣大女子丙,告曰:?訊丙,辭曰:?
丞某告某鄉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詣乙妾丙,曰:其問如言不然?
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或覆問毋有,以書言。
子爰書:某里士五甲告曰:告法丘主:士五咸陽才某里曰丙,坐父甲謁鋈其足,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所論之,丙如甲告,以律包。
今鋈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縣次傳詣成都,成都上恒書太守處,以律食。
法丘已傳,為報,敢告主。告子爰書:某里士五甲告曰:即令令史己往執。
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
丞某訊丙,辭曰:
爰書:某里典甲詣里人士五丙,告曰:令醫丁診之,丁言曰:
賊死爰書:某亭求甲告曰: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診,男子死在某室南首,正偃。
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二所,皆從頭北,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中類斧,腦角出皆血出,柀污頭北及地,皆不可為廣袤;它完。
衣布禪、襦各一。其襦北直痏者,以刃夬二所,痏。
襦北及中衽□污血。男子西有秦綦履一兩,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
地堅,不可智賊。男子丁壯,析色,長七尺一寸,髮長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死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五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貍男子某所,侍令。以襦、履詣廷。訊甲亭人及丙,智男子可日死,聞寇者不?
經死爰書: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丙經死其室,不智故,來告。
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丙妻、女診丙。丙死縣其室東內中北廦權,南鄉,以枲索大如大指,旋通繫頸,旋終在項。索上終權,再周結索,餘末袤二尺。頭上去權二尺,足不傅地二寸,頭北傅廦,舌出齊唇吻,下遺矢弱,污兩卻。解索,其口鼻氣出渭然。索鬱,不周項二寸。它度毋兵刃木索。
權大一圍,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終索。地堅,不可智人。索袤丈。衣絡禪襦、各一,踐□。即令甲、女載丙死詣廷。
診必先謹審視其,當獨抵死所,即視索終,終所黨有通,乃視舌出不出,頭足去終所及地各幾可,遺矢弱不?
乃解索,視口鼻渭然不?及視索鬱之狀。道索終所試脫頭;能脫,乃□其衣,盡視其身、頭髮中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然,索不鬱,索終急不能脫,□死難審。節死久,口鼻或不能渭然者。自殺者必先有故,問其同居,以合其故。
穴爰書:某里士五乙告曰:?即令令史某往診,求其。令史某爰書:與鄉□□隸臣某即乙、典丁診乙房內。房內在其大內東,比大內,南鄉有戶。
內後有小堂,內中央有新穴,穴內中。穴下齊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廣二尺五寸,上如豬竇狀。其所以埱者類旁鑿,廣□寸大半寸。
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入內中。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手,、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四所,袤尺二寸。
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稠者三寸。
其履類故履。
內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東去內五步,其上有新小壞,壞直中外,類足之之,皆不可為廣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堅,不可。
不智人數及之所。
內中有竹,在內東北,東、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訊乙、丙,皆言曰:?訊丁、乙伍人士五□,曰:以此直衣賈。
出子爰書:某里士五妻甲告曰:即令令史某往執丙。
即診嬰兒男女、生髮及保之狀。
有令隸妾數字者,診甲前血出及癰狀。
有訊甲室人甲到室居處及復痛子出狀。
丞乙爰書:令令史某、隸臣某診甲所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血狀,大如手,不可智子。
即置盎水中榣之,血子。
其頭、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類人,而不可智目、耳、鼻、男女。
出水中有血狀。
其一式曰:令隸妾數字者某某診甲,皆言甲前旁有乾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
某賞懷子而變,其前及血出如甲□。
毒言爰書: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詣里人士五丙,皆告曰:即疏書甲等名事關諜北。訊丙,辭曰:
奸爰書:某里士五甲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與奸,自晝見某所,捕校上來詣之。
亡自出。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詣,辭曰:問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將陽亡,三月中逋築宮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它坐,莫覆問。
以甲獻典乙相診,今令乙將之詣論,敢言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