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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于部分 效律

為都官及縣效律:其有贏、不備,物直之,以其賈多者罪之,勿羸。

官嗇夫、冗吏皆共賞不備之貨而入贏。

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

甬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

斗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

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不正,半朱以上,貲各一盾。

數而贏、不備,直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甲;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二甲。

縣料而不備者,欽書其縣料之數。

縣料而不備其見數五分一以上,直其賈,其貲、誶如數者然。

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誶官嗇夫;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

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誶官嗇夫;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盾。

同官而各有主,各坐其所主。

官嗇夫免,縣令令人效其官,官嗇夫坐效以貲,大嗇夫及丞除。

縣令免,新嗇夫自效,故嗇夫及丞皆不得除。

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入其贏旅衣札,而責其不備旅衣札。

官府臧皮革,數穆風之。

有蠹突者,貲官嗇夫一甲。

器職耳不當籍者,大者貲官嗇夫一盾,小者除。

馬牛誤職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貲官嗇夫一盾。

殳、戟、弩,相易,勿以為贏、不備,以職耳不當之律論之。

工稟它縣,到官試之,飲水,水二百斗以上,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貲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貲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稟縣中而負者,負之如故。

上節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及移輸者,以律論之。

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賞。

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

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

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

尉計及尉官吏節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

計校相繆,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

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

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其賈,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責其出。

人戶、馬牛一以上為大誤。

誤自重,罪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