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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 仓律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

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

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效之,而復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

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令出之。

其不備,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

雜出禾者勿更。

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堤,乃入焉。

後節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

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出者,毋敢增積。

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

長吏相雜以入禾倉及發,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入禾稼、芻,輒為廥籍,上內史。

芻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禾、芻積出日,上贏不備縣廷。

出之未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廷;其少,欲一縣之,可。

□□□□□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出之。

其故吏弗欲,勿強。

其毋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與倉□雜出之,而論不備。

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不備。

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

計禾,別黃、白、青。勿以稟人。

稻後禾孰,計稻後年。已穫上數,別粲、稻。別粲、之襄,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

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

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之。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米一石;米一石為鑿米九斗;九斗為毀米八斗。

稻禾一石。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

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米六斗大半斗。

麥十斗,為三斗。

叔、荅、麻十五斗為一石。稟毀粺者,以十斗為石。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貣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其稟。

已稟者,移居縣責之。

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縣。

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一食禾,皆八馬共。

其數駕,毋過日一食。

駕縣馬勞,有益壺〈壹〉禾之。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者,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

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

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

嬰兒之毋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

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

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更隸妾節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

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

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參食之;不操土攻,以律食之。

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

舂城旦月不盈之稟。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食囚,日少半斗。

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

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

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女子操紅及服者,不得贖。

邊縣者,復數其縣。

畜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