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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 內史杂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
有事請,必以書,毋口請,毋請。
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過二月弗置嗇夫,令、丞為不從令。
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新傅。
苑嗇夫不存,縣為置守,如廄律。
令史毋從事官府。
非史子,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
侯、司寇及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
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斗甬,期。
計其官,毋百姓。
不用者,正之如用者。
有實官高其垣墻。
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
令人勿舍。
非其官人,毋敢舍焉。
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
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
毋敢以火入臧府、書府中。
吏已收臧,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
毋火,乃閉門戶。
令令史循其廷府。
節新為吏舍,毋依臧府、書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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