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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 內史杂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

有事請,必以書,毋口請,毋請。

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過二月弗置嗇夫,令、丞為不從令。

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新傅。

苑嗇夫不存,縣為置守,如廄律。

令史毋從事官府。

非史子,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

侯、司寇及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

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斗甬,期。

計其官,毋百姓。

不用者,正之如用者。

有實官高其垣墻。

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

令人勿舍。

非其官人,毋敢舍焉。

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

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

毋敢以火入臧府、書府中。

吏已收臧,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

毋火,乃閉門戶。

令令史循其廷府。

節新為吏舍,毋依臧府、書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