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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 军爵律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其後;及法耐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
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者,鼠賜。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
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
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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