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种 司空
縣、都官用貞、栽為傰牏,及載縣鐘虞〈虡〉用,皆不勝任而折;及大車轅不勝任,折上,皆為用而出之。
官府公車牛者□□□人所。
或私用公車牛,及人食牛不善,牛訾;不攻閒車,車空失,大車;及不芥車,車蕃蓋強折列,其主車牛者及吏、官長皆有罪。
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牛乘馬之稟,可。
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膠,毋金錢者乃月為言脂、膠,期。為鐵攻,以攻公大車。
一脂、攻閒大車一輛,用膠一兩、脂二錘。
攻閒其扁解,以數分膠以之。
為車不勞稱議脂之。
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方者乃用版。
其縣山之多者,以纏書;毋者以蒲、藺以枲萷之。
各以其〈穫〉時多積之。
有罪以貲贖及有責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
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駟。
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
鬼薪白粲,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贖貲責於城旦,皆赤其衣,枸櫝欙杕,將司之;其或亡之,有罪。
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居於官府,皆勿將司。
所弗問而久之,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
居貲贖責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
作務及賈而負責者,不得代。
官作居貲贖責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觱到其官;官相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
百姓有貲贖責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
司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
隸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責衣。
人奴妾城旦舂,貣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
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
居貲贖責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
毋令居貲贖責將城旦舂。
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
居貲贖責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
司寇不,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
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拘櫝欙杕之。
仗城旦勿將司;其名將司者,將司之。
舂城旦出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當行市中者,回,勿行。
城旦舂毀折瓦器、鐵器、木器,為大車折,輒治之。
直一錢,治十;直廿錢以上,孰治之,出其器。
弗輒治,吏主者負其半。
司寇勿以為僕、養、守官府及除有為。
有上令除之,必復請之。
百姓有母及同牲為隸妾,非適罪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
或贖,欲入錢者,日八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