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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 工律
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必等。
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羸〉、斗用、升,毋過歲壺〈壹〉。
有工者勿為正。
試即正。
邦中之及公事官舍,其公,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如從興戍然。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書之。
其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
入而而毋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
公器官□久,久之。
不可久者,以久之。
其或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
敝而糞者,靡其久。
官輒告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
其久靡不可智者、令齎賞。
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弗亟收者有罪。
其者死亡、有罪毋責也,吏代賞。
毋擅公器,者擅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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