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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 效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
節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
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倉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敗禾粟。
禾粟雖敗而尚可食,程之,以其秏石數論負之。
度禾、芻稾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人。
其出禾,有書其出者,如入禾然。
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
終歲而為出凡曰: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
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
禾、芻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移贏以賞不備,它物當負賞而偽出之以彼賞,皆與同法。
大嗇夫、丞智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與主廥者共賞不備。
至計而上廥籍內史。
入禾、發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
芻如禾。
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毋齎者乃直之。
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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