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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 田律
雨為〈澍〉,及誘粟,輒以書言〈澍〉稼、誘粟及豤田毋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
早〈旱〉及暴風雨、水潦、、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
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鷇,毋□□□□□□毒魚鱉,置罔,到七月而縱之。
唯不幸死而伐綰享者,是不用時。
邑之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
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不豤,頃入芻三石、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
入芻,相輸度,可。禾、芻徹木、薦,輒上石數縣廷。勿用,復以薦蓋。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酉,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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