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种 金布律
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
不盈千者,亦封印之。
錢善不善,雜實之。
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
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布袤八尺,福廣二尺五寸。
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錢十一當一布。
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有買及買,各嬰其賈;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
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
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
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見牛者一人。
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養一人;小官毋嗇夫者,以此鼠僕、車牛。
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以之。
有責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
公有責百姓未賞,亦移其縣,縣賞。
百姓公器及有責未賞,其日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以稍賞,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之。
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
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
其責毋敢隃歲,隃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
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及有它責,貧窶毋以賞者,稍其秩、月食以賞之,弗得居;其免,令以律居之。
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
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
都官輸大內,內受買之,盡七月而觱。
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之。
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以書時謁其狀內史。
凡糞其不可買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用,乃燔之。
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
韋革、紅器相補繕。
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
受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
後計冬衣來年。
囚有寒者為褐衣。
為布一,用枲三斤。
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卅六錢。
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
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
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
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四錢。
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四錢;其小者冬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