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解
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得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
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
此之谓治国。
故《明法》曰: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
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
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 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
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
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
故《明法》曰: 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
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
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 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
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
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
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
故《明法》曰: 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
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
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
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
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
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 专授则失。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威严已废,权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
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故《明法》曰: 令本不出谓之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
见知不悖,赏罚不差。
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
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隔闭而不得闻。
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 令出而留谓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擅主也。
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
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间,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 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
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
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
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聪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
如此者,侵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 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
具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
故《明法》曰: 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
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
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
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
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
故《明法》曰: 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
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
夫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
草茅弗去,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
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
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
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为也。
故《明法》曰: 不为惠于法之内。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
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
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
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
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策之以数,则私无所立。
故《明法》曰: 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
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
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
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德。
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
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
故《明法》曰: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
故令下而民从。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
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
此以法举错之功也。
故《明法》曰; 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
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
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
故《明法》曰: 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
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
民知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权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
故《明法》曰: 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
尺寸寻丈者,所以得长短之情也。
故以尺寸量短长,则万举而万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
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
故《明法》曰: 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国之所以乱者,废事情而任非誉也。
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
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
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
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督其实,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任官而不责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
如此则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务多其佼而不为主用。
故《明法》曰: 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
乱主不察臣之功劳,誉众者,则赏之;不审其罪过,毁众者,则罚之。
如此者,则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
故功多而无赏,则臣不务尽力:行正而有罚,则贤圣无从竭能;行货财而得爵禄,则污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
如此,则悫愿之人失其职,而廉洁之吏失其治。
故《明法》曰: 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无私,则奸臣不得其利焉。
此奸臣之所务伤也。
人主不参验其罪过,以无实之言诛之,则奸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
故《明法》曰: 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
奸臣之败其主也,积渐积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
上则相为候望于主,下则买誉于民。
誉其党而使主尊之,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
其所利害者,主听而行之,如此,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
故《明法》曰: 比周以相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进其誉。
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
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虽有大义,主无从知之。
故《明法》曰: 佼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
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
是故邪之所务事者,使法无明,主无悟,而己得所欲也。
故方正之臣得用则奸邪之臣困伤矣,是方正之与奸邪不两进之势也。
奸邪在主之侧者,不能勿恶也。
唯恶之,则必候主间而日夜危之。
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则忠臣无罪而困死,奸臣无功而富贵。
故《明法》曰: 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富贵尊显,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
令行禁止,海内无敌,人主莫不欲也。
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恶也。
失天下,灭宗庙,人主莫不恶也。
忠臣之欲明法术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恶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
故《明法》曰: 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其行刑罚也,不以法令案罪过。
而听重臣之所言。
故臣有所欲赏,主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
废其公法,专听重臣。
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而不庭。
故《明法》曰: 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
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
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
乱主则不然。
故群臣处官位,受厚禄,莫务治国者,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牧渔其民以富其家。
故《明法》曰: 百虑其家,不一图其国。
明主在上位,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
乱主则不然,虽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虽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国也。
故属数虽众,不得进也;百官虽具,不得制也。
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
故《明法》曰: 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
此之谓国无人。
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
乱主则不然,法制废而不行,故群臣得务益其家;君臣无分,上下无别,故群臣得务相贵。
如此者,非朝臣少也,众不为用也。
故《明法》曰: 国无人者,非朝臣衰也,家与家务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也。
人主之张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诛盗贼也。
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则爵尊而禄厚;其所任官者小,则爵卑而禄薄。
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
乱主之治也,处尊位,受厚禄,养所与佼,而不以官为务。
如此者,则官失其能矣。
故《明法》曰: 小臣持禄养佼,不以官为事,故官失职。
明主之择贤人也,言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以官。
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
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也,如白黑之分。
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试,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
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
故《明法》曰: 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凡所谓功者,安主上,利万民者也。
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
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
匡主之过,救主之失,明理义以道其主,主无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为功也。
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
故《明法》曰: 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
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
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
故言智能者,必有见功而后举之;言恶败者,必有见过而后废之。
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
故《明法》曰: 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
故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也;毁无罪者,不能退也。
故《明法》曰: 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擅生杀,主之分也;县令仰制,臣之分也。
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
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
故君臣相与,高下之处也,如天之与地也;其分画之不同也,如白之与黑也。
故君臣之间明别,则主尊臣卑。
如此,则下之从上也,如响之应声;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随形。
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以令则行,以禁则止,以求则得。此之谓易治。
故《明法》曰: 君臣之间明别,则易治。
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
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
以前言督后事,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
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
故《明法》曰: 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