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薄葬篇
圣贤之业,皆以薄葬省用为务。
然而世尚厚葬,有奢泰之失者,儒家论不明,墨家议之非故也。
墨家之议右鬼,以为人死辄为神鬼而有知,能形而害人,故引杜伯之类以为效验。
儒家不从,以为死人无知,不能为鬼,然而赙祭备物者,示不负死以观生也。
陆贾依儒家而说,故其立语不肯明处。
刘子政举薄葬之奏,务欲省用,不能极论。
是以世俗内持狐疑之议,外闻杜伯之类,又见病且终者,墓中死人来与相见,故遂信是,谓死如生。
闵死独葬,魂狐无副,丘墓闭藏,谷物乏匮,故作偶人以侍尸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
积浸流至,或破家尽业,以充死棺;杀人以殉葬,以快生意。
非知其内无益,而奢侈之心外相慕也。
以为死人有知,与生人无以异。孔子非之而亦无以定实。
然而陆贾之论两无所处。
刘子政奏,亦不能明儒家无知之验,墨家有知之故。
事莫明於有效,论莫定於有证。
空言虚语,虽得道心,人犹不信。
是以世俗轻愚信祸福者,畏死不惧义,重死不顾生,竭财以事神,空家以送终。
辩士文人有效验,若墨家之以杜伯为据,则死无知之实可明,薄葬省财之教可立也。
今墨家非儒,儒家非墨,各有所持,故乖不合,业难齐同,故二家争论。
世无祭祀复生之人,故死生之义未有所定。
实者死人暗昧,与人殊途,其实荒忽,难得深知。
有知无知之情不可定,为鬼之实不可是。
通人知士,虽博览古今,窥涉百家,条入叶贯,不能审知。
唯圣心贤意,方比物类,为能实之。
夫论不留精澄意,苟以外效立事是非,信闻见於外,不诠订於内,是用耳目论,不以心意议也。
夫以耳目论,则以虚象为言;虚象效,则以实事为非。
是故是非者不徒耳目,必开心意。
墨议不以心而原物,苟信闻见,则虽效验章明,犹为失实。
失实之议难以教,虽得愚民之欲,不合知者之心,丧物索用,无益於世。此盖墨术所以不传也。
鲁人将以玙敛,孔子闻之,径庭丽级而谏。
夫径庭丽级,非礼也,孔子为救患也。
患之所由,常由有所贪。
璠玙,宝物也,鲁人用敛,奸人间之,欲心生矣。
奸人欲生,不畏罪法,不畏罪法,则丘墓抇矣。
孔子睹微见著,故径庭丽级,以救患直谏。
夫不明死人无知之义,而著丘墓必抇之谏,虽尽比干之执人,人必不听。
何则?
诸侯财多不忧贪,威强不惧抇。
死人之议,狐疑未定,孝子之计,从其重者。
如明死人无知,厚葬无益,论定议立,较著可闻,则璠之礼不行,径庭之谏不发矣。
今不明其说而强其谏,此盖孔子所以不能立其教。
孔子非不明死生之实,其意不分别者,亦陆贾之语指也。
夫言死无知,则臣子倍其君父。
故曰: 丧祭礼废,则臣子恩泊;臣子恩泊,则倍死亡先;倍死亡先,则不孝狱多。
圣人惧开不孝之源,故不明死无知之实。
异道不相连,事生厚,化自生,虽事死泊,何损於化?
使死者有知,倍之非也。如无所知,倍之何损?
明其无知,未必有倍死之害。不明无知,成事已有贼生之费。
孝子之养亲病也,未死之时,求卜迎医,冀祸消、药有益也。
既死之後,虽审如巫咸,良如扁鹊,终不复生。
何则?
知死气绝,终无补益。
治死无益,厚葬何差乎!
倍死恐伤化,绝卜拒医,独不伤义乎!
亲之生也,坐之高堂之上,其死也,葬之黄泉之下。
黄泉之下,非人所居,然而葬之不疑者,以死绝异处,不可同也。
如当亦如生存,恐人倍之,宜葬於宅,与生同也。
不明无知,为人倍其亲,独明葬黄泉,不为离其先乎?
亲在狱中,罪疑未定,孝子驰走,以救其难。
如罪定法立,终无门户,虽曾子、子骞,坐泣而已。
何则?
计动无益,空为烦也。
今死亲之魂,定无所知,与拘亲之罪决不可救何以异?
不明无知,恐人倍其先,独明罪定,不为忽其亲乎!
圣人立义,有益於化,虽小弗除;无补於政,虽大弗与。
今厚死人,何益於恩?
倍之弗事,何损於义?
孔子又谓:为明器不成,示意有明,俑则偶人,象类生人。故鲁用偶人葬,孔子叹。
睹用人殉之兆也,故叹以痛之。
即如生当备物,不示如生,意悉其教,用偶人葬,恐後用生殉,用明器,独不为后用善器葬乎?
绝用人之源,不防丧物之路,重人不爱用,痛人不忧国,传议之所失也。
救漏防者,悉塞其穴,则水泄绝。
穴不悉塞,水有所漏,漏则水为患害。
论死不悉,则奢礼不绝,不绝则丧物索用。
用索物丧,民贫耗,至,危亡之道也。
苏秦为燕使,使齐国之民高大丘冢,多藏财物,苏秦身弗以劝勉之,财尽民,国空兵弱,燕军卒至,无以自卫,国破城亡,主出民散。
今不明死之无知,使民自竭以厚葬亲,与苏秦奸计同一败。
墨家之议,自违其术,其薄葬而又右鬼,右鬼引效,以杜伯为验。
杜伯死人,如谓杜伯为鬼,则夫死者审有知;如有知而薄葬之,是怒死人也。
情欲厚而恶薄,以薄受死者之责,虽右鬼,其何益哉?
如以鬼非死人,则其信杜伯非也;如以鬼是死人,则其薄葬非也。
术用乖错,首尾相违,故以为非。
非与是不明,皆不可行。
夫如是,世欲之人,可一详览。
详览如斯,可一薄葬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