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_卷十七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 伏见太庙烝尝仪注,皇帝行事毕,出便坐,三公已上献,太祝送神于门,然后至尊还拜,百官赞拜,乃退。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奏建议说: 伏见太庙祭祀的礼仪制度,皇帝祭祀完毕,出来别坐他处,三公献祭结束,太祝送神于庙门,然后皇帝回拜,百官赞拜,便退下。
谨寻清庙之道,所以肃安神也。
谨案清庙的作用,就是肃穆清静,使神祇安宁。
《礼》曰,庙者,貌也;神灵所冯依也。
《礼记》说,庙就是貌。是神灵的住所。
事亡如存,若常在也。
祭祀祖先事死如生,好像永在人间一样。
既不应有送神之文,自陈豆荐俎,车驾至止,并弗奉迎。
不应有送神礼仪,开始陈列俎豆进献祭品,后来皇帝到太庙,都没有奉迎神灵。
夫不迎而送,送而后辞,暗短之情,实用未达。
那么不迎而送,送而后辞的做法,其不合理之处,很多人还不明白。
按时人私祠,诚皆迎送,由于无庙,庶感降来格。
现在人们一般祭祀,确实都迎神送神,这是因为没有庙宇,希望通过迎送感动神灵降临。
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礼也。
这些因心立意的做法,不是帝王的礼仪。
《仪礼》虽太祝迎尸于门,此乃延尸之仪,岂是敬神之典!
《仪礼》虽然有太祝迎尸于门的记载,这实际上是延请祭祀中代表死者受祭的活人进入祖庙的仪式,哪里是敬神的典制呢。
恐于礼有疑。
我怀疑迎神送神恐怕不合礼制。谨此上奏。
谨以议上。 有司奏下礼官详判。
有关部门奏请交付礼部官员详细讨论。
博士江邃议: 在始不逆,明在庙也;卒事而送,节孝思也。
博士江邃认为: 祭礼开始不迎神,表明神衹本在庙中。祭祀完毕送神,是为了节止孝思。
若不送而辞,是舍亲也;辞而后送,是遣神也。
如果不送而辞,便是舍亲。辞而后送,便是遣神。
故孝子不忍违其亲,又不忍遣神。
所以孝子不忍舍亲,也不忍遣神。
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尝之义。
因此由祝史送神而成为秋祭冬祭之礼。
博士贺道期议: 乐以迎来,哀以送往。
博士贺道期认为: 以欢乐迎来,以哀思送往。
《祭统》 迎牲而不迎尸 。《诗》云: 钟鼓送尸。 郑云: 尸,神象也。 与今仪注不迎而后送,若合符契。
《礼记。祭统》说 迎三牲而不迎尸,《诗经》说: 钟鼓送尸,郑玄注: 尸,就是神像,与现在太庙祭祀礼仪制度不迎而后送,完全符合。
博士荀万秋议: 古之事尸,与今之事神,其义一也。
博士荀万秋认为: 占代事尸,与今天事神,道理是一样的。
周礼,尸出,送于庙门,拜,尸不顾。
周代礼制,尸出太庙,送至庙门,祭祀者跪拜,尸不回顾。
《诗》云: 钟鼓送尸。
《诗经》说: 钟鼓送尸。
则送神之义,其来久矣。
可见送神的礼制,其由来已久。
《记》曰: 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
《礼记》说: 迎三牲而不迎尸,是为了避免嫌疑。
尸在门外,则疑于臣;入庙中,则全于君。
尸在门外,则于臣道有嫌疑;进入庙中,则成全了君礼。
君在门外,则疑于君;入庙,则全于臣。
君在门外,则于君礼有嫌疑;进入庙中,则成全了臣道。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
因此不出庙门,是分别君臣名分。
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
丝邃等三人都认为现行礼仪制度是正确的,祇有博士速墨赞同涂这堡的观点。
参详 邃等议虽未尽,然皆依拟经礼。道娱、珉所据难从。
经过参酌详审,拟议 迅窒等人意见虽然言犹未尽,但都是依照经典礼制,徐道娱、陈珉两人所据不确,不能听从。
今众议不一,宜遵旧体 。
如今众人意见分歧,应该遵行原来的礼仪制度 。
诏可。
奏报皇帝得到了批准。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 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奏议道: 祠部行文确定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熏祀。
谨按禘袷之礼,三年一,五年再。
谨按碲祭夹祭礼制,是一次棉祭之后三年夹祭,五年再一次棉祭。
《公羊》所谓五年再殷祭也。
也就是《公羊传》所说的五年两次殷祭。
在四时之间,《周礼》所谓凡四时之间祀也。
在四时之间,就是《周礼》所说四时不常举行的椅、夹等大祭祀。
盖历岁节月无定,天子诸侯,先后弗同。
大都间隔岁月长短不定,天子诸侯之间,朝代先后之间,各不相同。
《礼》称 天子袷尝,诸侯烝袷。
《礼记》说 天子夹尝,诸侯熏夹。
有田则祭,无田则荐 。
有田则祭,无田则荐 。
郑注: 天子先袷然后时祭,诸侯先时祭然后祫。
郑玄注: 天子先夹祭然后时祭,诸侯先时祭然后夹祭。
有田者既祭又荐新。
有田地的人既时祭又献新谷请先祖品尝。
祭以首时,荐以仲月。 然则大祭四祀,其月各异。
时祭在一季的第一个月,献尝新谷在秋季第二个月,因此椅、夹大祭,春夏秋冬四季时祭,其具体月份各不相同。
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诸侯孟月尝,仲月袷也。
天子在孟月殷祭,仲月冬祭,诸侯在孟月秋祭,仲月夹祭。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柿祭。
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庙。
塞公二年八月,在太庙举行大祭祀。
《谷梁传》曰: 著袷尝也。
《谷梁传》说: 记载的是夹祭秋祭。
昭公十五年二月, 有事于武宫 。
昭公十五年二月, 在亘遥祭祀 。
《左传》曰: 礼也。
《左传》说: 这是祭礼。
又《周礼》 仲冬享烝 。
另外《周礼》记载 仲冬进行冬祭 。
《月令》 季秋尝稻 。
《月令》记载 季秋祭祀请先祖品尝新稻谷 。
晋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矣。
晋国春天在迪迭冬祭,变迩十月秋祭请左公尝新谷,这都是孟月仲月区分各不相同的明文。
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从,进卜远日。
凡祭祀必先占卜,用丁巳日,如果不顺,再占往后的日期。
卜未吉,岂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占卜期不吉,怎么能够接连两次祭祀,应该往后推延日期,这个道理是特别清楚的。
寻殷烝祀重,祭荐礼轻。
我想殷祠燕祀于祭礼为重,献祭尝新于祭礼为轻。
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 祭不欲数,数则渎 。
轻礼尚且不在同一月内进行,重祭难道反而在同一个月内接连举行况且 祭祀不要频繁,否则就轻慢了神灵 。
今隔旬频享,恐于礼为烦。
如今隔旬而祭,恐怕按祭礼而言就是烦渎。
自经纬坟诰,都无一月两献。先儒旧说,皆云殊朔。
考查经书纬书各种典籍,都没有一个月内两次献祭的记载,先儒旧说,都讲不同月份。
晋代相承,未审其原。
现在的做法由晋代相承而来,没有认真考察原委。
国事之重,莫大乎祀。
国家大事之中,没有比祭祀更重要的了。
愚管肤浅,窃以惟疑。
以愚臣管见,觉得有些疑惑。
请详告下议。
请详察并交付臣下讨论。
寝不报。
奏书被搁置没有上报。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 《礼·丧服》传云: 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 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关部门上奏说: 《礼记。丧服》注云: 有人死于宫中,就为此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如今夏祭已经斋戒,而掖庭有妃嫔亡故。
下太常依礼详正。
此事交付太常寺依照礼制详审定夺。
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
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人议论,意见各不相同。
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 遵依《礼》传,使有司行事,于义为安。 辄重参详。
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认为: 遵循依照《礼记》传注,命有关部门具体办理,较为合宜,于是重新参酌详审。
宗庙敬重,飨祀精明。
宗庙祭祀肃穆庄重,飨祀先祖神明。
虽圣情罔极,必在亲奉。
皇上虽然曰理万机,也必定亲自主持宗庙祭祀。
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
然而如果考虑祭祀月日有疑惑,那么虔诚的情感就被繁琐的礼仪所抑制。
无所称述,于义有据。
不必过多详述,于情于义是有根据的。
请听如元所上。
望能批准谢元所奏。
诏可。
皇帝下诏批准。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刺署: 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牛羊豕鸡并用雄。其一种市买,由来送雌。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投书台署: 按照礼典,宗庙社稷祭祀进献五牲,牛羊猪鸡都用公的,而另外一牲狗从市场上买,从来都是用母的。
窃闻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 鸡惮牺,不详。
我听说周景王时,宾起看见公鸡白断其尾,说: 这只公鸡害怕作牺牲,是不祥之兆。
今何以用雌,求下礼官详正。
现在我们祭祀为什么用母鸡,请求下转礼官讨论审正。
勒太学依礼详据。
命太学依照礼制详细考证。
博士徐道娱等议称: 案《礼》孟春之月, 是月也,牺牲无用牝 。
博士徐道娱等人议论认为: 据《礼记》孟春之月, 这一个月,牺牲不要用母的 。
如此,是春月不用雌尔,秋冬无禁。
这样看来,是春季月份彳;用母的,秋季冬季不禁用。
雄鸡断尾,自可是春月。
公鸡断尾,应当是在春季发生的。
太常丞司马操议: 寻《月令》孟春 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
太常丞司马操认为: 考《月令》孟春 祭祀山林川泽,牺牲不要用母的 。
若如学议,春祠三牲以下,便应一时俱改,以从《月令》,何以偏在一鸡。
如果按照太学所议,春祭三牲以下,便应当同时都改,以合乎《月令》规定,为何衹改鹅呢。
重更勒太学议答。
又命太学重新讨论作出答覆。
博士徐道娱等又议称: 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盖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庙也。
博士徐道娱等人又议论认为: 凡宗庙祭祀用牲公母不一,前引《月令》牺牲不用母的,表明春天牺牲一定用公的,秋天冬天可以用母的,并不是把祭祀山林与祭祀宗庙等同起来。
四牲不改,在鸡偏异,相承来久,义或有由,诚非末学所能详究。
牛羊猪狗四牲不改,惟独鶸不同,历代相承由来已久,其涵义或许有来源,确实不是我等末学能够详细探求的。
求详议告报,如所称令。
请求详审报告,谨此作覆。
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宜如所上。
经过参酌详审,徐闰所论比较有理有据,应当按照他的建议施行。
自今改用雄鸡。
从此之后祭祀改用公溪。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绍江夏王太子睿为后。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令把第四皇子过继给江夏王太子刘敏为后嗣。
有司奏: 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勒二学礼官议正,应告与不?
有关部门上奏说: 皇子出继为王太子后嗣,经查考没有告祭祖庙的先例,可令太学国子学礼官讨论确定,是否应当告祭祖庙?
告者为告几室?
如果告祭,应告祭几室?
太学博士傅休议: 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
太学博士傅休认为: 礼典无皇子出继告祭祖庙的明文。
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绍广汉殇王后,告于太庙。
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司马宫过继给广汉彊王为后嗣,告祭太庙。
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
汉朝初年各位皇帝各为一庙,故遇事告祭时不必所有帝庙都告祭。
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晋依之。
自汉旦泣以后,便共庙各室,魏、晋沿袭了这种制度。
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于情未安。
现在既然各位先帝共为一庙,如果单独告祭一室,而冷落诸室,那么从情理上来说有些不妥。
太常丞庾亮之议: 案《礼》, 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 。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
太常丞庾亮之认为: 考《礼记》载 大事则告祭祖庙父庙,小事则单独告祭父庙,现在皇子出继,应当告祭父庙。
祠部硃膺之议以为: 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
祠部朱膺之认为: 有事告祭祖庙,是国家常典。
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告。
现在皇子出继,不是平常小事愚意以为应当告祭。
贺循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
贺循说,古时各帝异庙,遇事衹告祭一处就可以。
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安。
而现在既然各帝共为一庙,告祭一帝而冷落诸帝,从情理上来说不妥。
谓循言为允,宜在皆告。
我认为贺循所言极是,太庙中各室都应当告祭。
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议以为: 国之大事,必告祖祢。
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认为: 国家有大事,必须告祭祖庙父庙。
皇子出嗣,不得谓小。
皇子出继,不能说是小事。
昔第五皇子承统庐陵,备告七庙。
从前第五皇子过继给庐陵王为后嗣,曾隆重告祭七庙。
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经比较分析大家认为徐爰的意见正确。诏批准施行。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初一,诏令让前太子步兵校尉型抵之子邀过继给直丰王刘越为后嗣。
有司奏: 朗先嗣营阳,告庙临轩。
有关部门上奏说: 刘朗原先继承营阳王爵位,告祭太庙,皇帝亲临殿前。
检继体为旧,不告庙临轩。
考查遇继为后嗣所承袭的爵位是旧有的,不应告祭太庙,皇帝也不必亲临殿前。
下礼官议正。
交付礼官讨论确定。
太学博士王燮之议: 南丰昔别开土宇,以绍营阳,义同始封,故有临轩告庙之礼。
大学博士王燮之认为: 南丰王原先是另外开辟封邑国土,来继承营阳王爵位,名义如同始封,因此有皇帝亲临殿前、告祭太庙的礼仪。
今歆奉诏出嗣,则成继体,先爵犹存,事是传袭,不应告庙临轩。
现在刘歆遵奉诏命过继,是给刘朗作后嗣,南丰王爵位没有变动,事体是爵位由刘朗、刘歆相传袭,不应告祭太庙,皇帝也不必亲临殿前。
祠部郎硃膺之议: 南丰王嗣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诏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
祠部郎朱膺之认为: 南丰王封爵没有子孙继承,圣恩垂怜,特诏命刘歆继承封爵,重申名义如同始封,为此应该告祭祖庙,皇帝亲临殿前。
殿中郎徐爰议: 营阳继体皇基,身亡封绝,恩诏追封,锡以一城。
殿中郎徐爰认为: 营阳王是皇室后嗣,身死之后没有子孙继承封爵,恩诏追封刘朗继承爵位,并赐给一个城邑。
既始启建茅土,故宜临轩告庙。
既然又开辟了茅土封邑,因此应当皇帝亲临殿前、告祭太庙。
今歆继后南丰,彼此俱为列国,长沙、南丰,自应各告其祖,岂关太庙?
现在刘歆过继给南丰王为后嗣,彼此原本都是王国,长沙国、南丰国,自然应当各自告祭自己的祖庙,与太庙有何关系。
事非始封,不合临轩。
此事并不是始封,不宜皇帝亲临殿前。
同博士王燮之议。
我赞同博士王燮之的意见。
参详,爰议为允,诏可。
经过参酌详审,认为徐爰的意见允当。下诏同意。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 来七月十五日,尝祠太庙、章皇太后庙,舆驾亲奉。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关部门上奏说: 将于七月十五曰,秋祭太庙、章皇太后庙,皇帝亲临奉祀。
而乘舆辞庙亲戎,太子合亲祠与不?
如果皇上暂离太庙祭祀,亲自率兵征伐,太子是否可以亲自奉祀太庙?
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
而且本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折。
案《礼》, 宫中有故,三月不举祭 。
案《礼记》载 宫中有亡故,三个月不举行祭祀 。
皇太子入住上宫,于事有疑。
皇太子住进上宫,于事理有所疑问。
下礼官议正。
交付礼官讨论考正。
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 窃惟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皇太子有抚军之道,而无专御之义,戎既如之,祀亦宜然。
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认为: 我想 国家大事,在于祭祀与军事,皇太子有抚军的规定,却没有统兵的权力,军事方面既然如此,祭祀也应该这样。
案《祭统》, 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 。
考察《祭统》, 祭祀仪式规定,孙充当尸,代表祖父受祭 。
又云, 祭有昭穆,所以别父子 。太子监国,虽不摄,至于宗庙,则昭穆实存,谓事不可乱。
又说, 祭祀有昭穆庙次制度,是用以分别父子次序,太子监国,虽然不统摄,至于宗庙礼仪,则昭穆庙次永存,奉祀不可淆乱。
又云, 有故则使人 。准此二三,太子无奉祀之道。
《祭统》又说, 有变故则派人,按照这几方面而言,太子没有奉祀太庙的道理。
又皇女夭札,则实同宫一体之哀,理不得异。
又皇女夭折,太子实有手足同胞之哀,按常理不得有异。
设令得祀,令犹无亲奉之义。
即使宫中死了人仍然进行太庙之祭,太子仍然没有亲自奉祀的道理。
博士郁议: 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长子主器,出可守宗庙,以为祭主,《易彖》明文。
博士傅郁认为: 考察《春秋》,太子祭祀社稷供奉粢盛谷物,长子主祭器,出可以守宗庙,作为祭主,这是《易彖》明文。
监国之重,居然亲祭。
太子负监国重任,确实亲自奉祀太庙。
皇女夭札,时既同宫,三月废祭,于礼宜停。
皇女夭折,当时既然同宫,三个月不举行祭祀,按照礼制应当废止。
二议不同。
两人意见不同。
尚书参议,宜以郁议为允。
尚书参酌商议,初拟应以傅郁的意见为妥当。
诏可。
下韶同意。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 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停亲奉,以有司行事。
大明三年十一月乙丑初一,有关部门上奏说: 春夏秋冬祭祀太庙,吉日已经确定,届时遇有大雨及丧事,以往是停止皇帝亲临奉祀,由有关官员代为奉祀。
先下使礼官博议,于礼为得迁日与不?
先下转礼官广泛讨论,按照礼仪制度,祭祀日期是否能够改变?
博士江长议: 《礼记·祭统》: 君之祭也,有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 郑玄云: 君虽不亲,祭礼无阙,君德不损。 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文。
博士江长认为: 《礼记祭统》说: 国君主持祭祀,有变故便派人代行,这样国君便不违反礼仪,郑玄注: 国君虽不亲自主持祭祀,在祭祀礼仪方面没有阙失,对国君德行也没有损害,愚意以为,有变故便一定派人代行,表明没有改变日期的说法。
苟有司充事,谓不宜改日。
由有关官员充当主祭人,就说明不应当改变日期。
太常丞陆澄议: 案《周礼》宗伯之职, 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 。郑君曰: 王有故,行其祭事也。
太常丞陆澄认为: 考察《周礼》载宗伯的职责, 如果君王不能亲临主持祭祀,就代理其位,郑玄注: 君王因故未来,宗伯代为主祭。
臣以为此谓在致斋,祭事尽备,神不可渎,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
臣以为这是说临近祭祀前三日致斋期间,祭祀诸事齐备,神灵不可渎慢,致斋时间不可太久,而君王有其他事情,便派有关官员代理主祭。
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祠于太庙。
置叁始七年四月,置世担准备亲临太庙主持祭祀。
庚戌,车驾夕牲。
庚戌,皇帝驾临用牲祭祀月神。
辛亥,雨,有司行事。
辛亥曰,大雨。由有关官员代理主祭。
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硋也。
这一件事虽然不是人为原因,却也是自然障碍。
求之古礼,未乖周制。
考察古代礼仪,没有违背周代制度。
案《礼记》, 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未杀,则废 。
据《礼记》载, 孔子回答兽工说,正当祭祀那一天,却出现日食,太庙发生火灾,如果用作祭品的牛羊猪三牲送到了还没有杀,那么祭祀可以废止 。
然则祭非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为之轻重耳。
这样看来,祭祀并不是没有可以废止的特殊情况。但要根据事情轻重不同善于变通。
日蚀庙火,变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
出现日食,太庙发生火灾,是重大灾害变故,所以竟至于三牲送到了祭祀都可以废止。
推此而降,可以理寻。
以此类推,可以寻思一些道理。
今散斋之内,未及致斋,而有轻哀甚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
现在还是在致斋之前进行七天散斋的期限之内。还没有进入致斋期,如果有一般丧事、大风大雨、时曰事务变动,祭祀可以延期。
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日,夫何以疑。
不违背情理,不妨害典制,另外卜择祭祀吉曰,有什么值得疑惑的呢?
愚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
愚意认为散斋期内如果有丧事或者大雨,可以改变祭祀期。
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
衹是进入致斋期内及时日逼近的情况下,才派有关官员代行主祭。
又前代司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宜迁日更郊,事见施用。
又前代司空顾和陈述,皇帝到南郊祭天,途中遇雨,应当改日再进行郊祀,他的意见被采纳施行。
郊之与庙,其敬可均,至日犹迁,况散斋邪!
郊祀天地与告祭太庙,其敬重可说是相等,到了郊祀当天尚且可以改移,何况散斋期间呢。
殿中郎殷淡议: 《曾子问》 日蚀太庙火,牲未杀则废 。
殿中郎殷淡认为: 《曾子问》篇载 出现食,太庙发生火灾,三牲还没有杀,那么祭祀可以废止 。
纵有故则使人。
如果有变故就派人代理主祭。
清庙敬重,郊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轻哀微故,事不合改。
告祭祖庙敬重,郊祀天地礼大,所以太庙火灾,出现日食。容许改变日期;如果是一般丧葬小事,从事理上说不应变更时间。
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
所以《春秋》载备郊祀之牛被鼷鼠咬伤,便改用它牛卜其吉凶,这是不合礼制的。
晋世祖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不足为准。
晋世祖让有关官员代行主祭,顾司空改移郊祀日期,看不出当时有什么合适的理由,这两件事不足为准。
愚谓日蚀庙火,天谴之变,乃可迁日。
愚意以为出现食,太庙火灾,上天责罚的变异,才可以改祭祀日期。
至于举哀小故,不宜改辰。
至于一般丧葬小事,不应当变更时间。
众议不同。
众人意见各不相同。
参议,既有理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并有成准。
参酌合议认为,既然有理论依据,而且晋朝改变郊祀期,宋初变更祭庙时间,都有成例为准。
谓孟月散斋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宜择吉更迁,无定限数。
故孟月散斋期间,遇有大雨及一般丧事,应改移时间另择吉曰,不作一定限制。
唯入致斋及侵仲月节者,使有司行事。
衹有在进入致斋期间及逼近仲月节的情况下,如果皇帝不能亲临主祭,不改移祭祀日期,才派有关官员代理主祭。
诏可。
下诏同意。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 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关部门上奏说: 本月八日冬祭二庙,公卿大臣代理主祭。
有皇太子献妃服。
此时为皇太子麸蛆服丧。
前太常丞庾蔚之议: 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
前太常丞庾蔚之认为: 礼制规定有丧事停止祭祀,原因是祭祀必定有鼓乐。
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
因为皇太子是元嫡所生,所以皇上也为献妃服丧,不因至尊而减省。
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
既然正在大功丧服期间,愚意以为不应当举行祭祀。
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
有变故,三公代理主祭,是指祭祀时间合宜不必改动,不是今天这种情况。
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
卿亡故尚且小复祭,何况太子妃呢?
博士司马兴之议: 夫缌则不祭,《礼》之大经;卿卒不绎,《春秋》明义。
博士司马兴之认为: 服最轻丧服鳃麻就不举行祭祀,是《礼记》的大法。卿亡故不复祭,是《春秋》的明确规定。
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
又考逊曲平原公主去世,直堂堕认为不应三个月停止祭祖祭天地等活动,但是仍提出殓而待葬期间,暂且停止这类祭祀,改为吉祭,祭奠亡灵。
寻此语意,非使有司。
寻思这段话的意思,并不是派有关官员代祭祖庙。
此无服之丧,尚以未葬为废,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
平原公主这种不入丧服制度的丧事,尚且因为未下葬而停止祭祀祖庙天地,何况现在是皇太子妃去世,正在大功丧服期间而未拊庙呢?
上寻礼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
上考礼制文典,下依前代成例,不能举行冬祭。
领军长史周景远议: 案《礼》, 缌不祭 。
领军长史周景远认为: 考察《礼记》载 服鳃麻之丧不举行祭祀 。
大功废祠,理不俟言。
那么服大功之丧停止祭祀,按理自不待言。
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尝。
现在皇太子故妃既未下葬,也未按变通礼仪,那么就应当依照礼制停止冬祭。
至奠以大功之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
皇上也在大功丧服期间,按礼不能亲临主持祭祀。不是《礼记》所谓有变故一类情况,也不应派三公九卿代理主祭。
右丞徐爰议以为: 《礼》, 缌不祭 ,盖惟通议。
右丞徐爰认为: 《礼记》, 服总麻之丧不举行祭祀 ,是普遍要求。
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复异。
大夫因为尊贵绝丧,及其有丧服,不能有什么不同。
《祭统》云 君有故使人可 者,谓于礼应祭,君不得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摄奉。
《祭统》说 君王遇有变故派人代祭是可以的,意谓按照礼制应当祭祀,君王不能够斋戒奉祀,祭祀又不可缺省,所以派大臣代理主祭。
不谓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
不是说君王不应当祭祀,而是由有关官员代理主祭。
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祀,虽名号尊崇,粗可依准。
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驾崩,是晋武帝伯母,宗庙停止丁三个月祭祀,虽皇后名号比太子妃尊崇,但事例大略可以作为依准。
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
现在太子妃去世皇上正服大功之丧,不是遇有变故一类情况。
既未山茔,谓烝祠宜废。
既然还未下葬,就是说冬祭应当停止。
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阙烝为允。
考察庾蔚之等人议论,意旨没有不同,不进行冬祭为妥。
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
太子妃丧事卒哭之后拊庙,完全按照丧礼常典。
诏可。
下诏同意。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 銮舆巡搜江左,讲武校猎,获肉先荐太庙、章太后庙,并设醢酒,公卿行事,及献妃阴室,室长行事。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关部门上奏说: 皇上巡视逗左,练武围猎,获得野兽先献祭太庙、章太后庙,并供设肉酱美酒,三公九卿主祭,献祭麸妃阴室,室长主祭。
太学博士虞龢议: 检《周礼》,四时讲武献牲,各有所施。
太学博士虞稣认为: 查考《周礼》,四季练武田猎,献祭牺牲,各有具体礼仪。
振旅春搜,则以祭社;茇舍夏苗,则以享礿;治兵秋狝,则以祀祊;大阅冬狩,则以享烝。案《汉祭祀志》: 唯立秋之日,白郊事毕,始扬威武,名曰: 貙刘 。
春季田猎演练军队,进献所猎得的禽兽祭社;夏季田猎演习野战宿营,进献所猎得的禽兽夏祭宗庙;秋季田猎作战演习,进献所猎得的禽兽祭祀四方之神;冬季田猎举行大检阅,进献所猎得的禽兽冬祭宗庙。据《汉祭祀志》: 立秋那天,在西郊举行迎秋气之礼完毕,开始弘扬武威,名叫 躯刘 。
乘舆入囿,躬执弩以射,牲以鹿麑。
圣驾驰入苑囿之中,亲执弓弩射箭,获取大鹿小鹿作牺牲。
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送陵庙。 然则春田荐庙,未有先准。 兼太常丞庾蔚之议: 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
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装载猎获的牺牲驱车送往陵庙,这样看来,春季田猎献祭祖庙,没有先例可以依准 兼太常丞庾蔚之认为: 虞鲧所说的田猎不同季节各有相应礼仪,这些礼仪制度久已废行。
今时龢表晏,讲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
现在政通人和,边境安宁,田猎习武,训练兵众,又供奉牺牲,敬献太庙、章太后庙,合情合理。
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庙宜使上公。
社主是土神,司空是土官,所以祭社派司空主祭,祭祀太庙应派上公主祭。
参议搜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同。
参酌讨论田猎礼仪制度,四季各有不同规定,而礼仪制度随时代不同也有增减变更。
今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翦毛,未成禽不献。
现在早已不再祭祀四方之神,三杀的礼仪,旷废很久,猎获的禽兽,破了头面伤了皮毛,不是生擒的不献祭。
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
太宰令谒者挑选上杀奉送,先献祭太庙、太社、章太后庙,依旧派太尉主祭。
诏可。
下诏同意。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 七月尝祠,至尊谅闇之内,为亲奉与不?使下礼官通议。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关部门上奏说: 七月秋祭,皇上在居丧期间,是否亲临主祭请转发礼官详细讨论。
伏寻三年之制,自天子达。
考察为父母服丧三年的制度,规定从天子到平民都遵行。
汉文愍秦余之弊,于是制为权典。
汉文帝痛感秦政流弊,于是制定了变通原则。
魏、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
从魏、晋以来,卒哭之后拊祭于祖庙,随即穿吉服。
案《礼记王制》, 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
考《礼记。王制》载, 居丧三年不祭祀宗庙,衹祭祀天地社稷,称为越绋行事 。
郑玄云: 唯不敢以卑废尊也。
郑玄注: 不敢因为人世丧葬废弃对最尊贵的天地社稷的祭祀。
范宣难杜预、段暢,所以阙宗庙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
范宣责难挂题、壁鳄说,居丧期间之所以不祭祀宗庙,是因为从情理上讲,此时先祖也哀痛悲伤,与生者相同。
谯周《祭志》称: 礼,身有丧,则不为吉祭。
迭固《祭志》中说: 礼制规定,有丧服在身,便不举行吉祭。
缌麻之丧,于祖考有服者,则亦不祭,为神不飨也。
服最轻的总麻之丧,如果对祖考有丧服,那么也不祭祀,因为神灵不会受祭。
寻宫中有故,虽在无服,亦废祭三月,有丧不祭。
寻思宫中发生变故,即使不是居丧期间,也停止祭祀三个月,居丧不举行祭祀。
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则应禘序昭穆。
如果不是像三年居丧期间一定要亲临主祭那种情况,那么应按昭穆庙次柿祭宗庙。
而今必须免丧,然后禘袷,故知未祭之意,当似可思。
而今必须三年丧毕,然后谛祭夹祭,所以知道不举行祭祀的用意,必有值得深思之处。
《起居注》,晋武有二丧,两期之中,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
《起居注》载,晋武帝有父母之丧,两年之中,并不亲自主持祭祀。这也是近代前事。
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发,公服虽释,纯哀内缠。
臣等考虑皇上孝亲超过周文王,情深意切,丧服即使脱去,哀思萦绕心中。
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
寻考礼典成例,似不应亲临主祭。
有司祗应,祭不为旷。
有关官员奉命代行,祭祀礼仪不为旷缺。
仰思从敬,窃谓为允。
仰思孝亲,虔敬居丧,似较为妥当。
臣等参议,甚有明证,宜如所上。
臣等参酌详议,都有明证,宜如所奏。
诏可。
诏同意。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 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虽亲非正统,而尝经北面,未详应亲执爵与不?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关部门上奏说: 皇上亲临主祭太庙奉祀文皇帝太后的时候,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虽然亲缘并非正统,然而曾经北面为臣,不知是否应当亲自执爵奉祀?
下礼官议。
下转礼官讨论。
太学博士周山文议: 案礼,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
入学博士周山文认为: 考礼制规定,尊贵者尊重血统从上,卑贱者尊重血统从下。
孝武皇帝于至尊虽亲非正统,而祖宗之号,列于七庙。
孝武皇帝对于皇上来说虽然亲缘并非正统,而祖宗庙号,已列入七庙。
愚谓亲奉之日,应执觞爵。昭皇太后既亲非礼正,宜使三公行事。
愚意以为皇上亲临主祭太庙的时候,应当亲执觞爵奉祀昭皇太后既然从亲属关系宗法礼制方面而言不是正嫡,应当派三公奉祀。
博士颜燮等四人同山文。
博士颜燮等四人的意见与周山文相同。
兼太常丞韩贲议: 晋景帝之于世祖,肃祖之于孝武,皆傍尊也,亲执觞杓。
兼太常丞韩贲认为: 晋景帝对于世祖来说,肃祖对于孝武帝来说,都是旁系尊长,晚辈亲执觞杓奉祀。
今孝武皇帝于至尊,亲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谓宜亲执。
现在孝武皇帝对于皇上来说,是亲伯父,神主列于祖宗庙祠,皇上祭祀太庙的时候,我认为应当亲执觞爵奉祀。
按昭皇太后于主上,亲无名秩,情则疏远,庶母在我,犹子祭孙止,况伯父之庶母。
而昭皇太后对于皇上来说,亲缘上没有名分,情感上则很疏远,比如自身对庶母,作为子要祭祀,而到下一代孙就停止祭祀,何况她是伯父的庶母呢。
愚谓昭后觞爵,可付之有司。
愚意以为对昭皇太后执爵奉祀,可以交付有关官员进行。
前左丞孙缅议: 晋世祖宗祠显宗、烈宗、肃祖,并是晋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无有司行事之礼。
前左丞逐面认为: 置世祖宗坚塞、至遗、蕴担庙祠,都是晋帝的伯父,本朝明确规定,并没有让有关官员代为执爵奉祀的礼仪。
愚谓主上亲执孝武皇帝觞爵,有惬情敬。
愚意以为皇上亲执觞爵奉祀孝武皇帝,更允满虔敬深情。
昭皇太后君母之贵,见尊一时,而与章、宣二庙同飨宫,非唯不躬奉,乃宜议其毁替。
昭皇左卮贵为皇帝之母,尊崇一时,在神庙之中与童、宣二庙一同享受祭祀,皇上不但不应亲自奉祀,而且应当商议迁庙。
请且依旧,三公行事。 诏缅议为允。
目前请暂且依旧,由三公奉祀诏认为孙缅的意见妥当。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庙毁置之礼。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关官员奏言毁置章皇太后庙的礼仪。
二品官议者六百六十三人。
二品官参与讨论的有六百六十三人。
太傅江夏王义恭以为: 经籍残伪,训传异门,谅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鲜究。
太傅江夏王刘义恭认为: 经典文献残缺不齐,真伪难辨,训诂传注各家异说,没有人完全信从,探求者也很少能弄清楚。
是以六宗之辩,舛于兼儒,迭毁之论,乱于群学。
所以辩论六宗,两个儒者的观点各不相同;论述宗庙迭毁,学者中造成混乱。
章皇太后诞神启圣,礼备中兴,庆流胙胤,德光义远。
章皇太后生育文帝,佑助中兴大业,庆流后世子孙,德义光照远方。
宜长代崇芬,奕叶垂则。
应当千秋万世奉祀,一代又一代垂范。
岂得降侔通伦,反遵常典。
怎能反而按照一般礼仪,迁庙降抑等同于凡庶。
夫议者成疑,实傍纪传,知一爽二,莫穷书旨。
提出迁庙之议者怀疑不应当奉祀,实际上附会纪传,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并没有弄清楚典籍文意。
按《礼记》不代祭,爰及慈母,置辞令有所施。
考《礼记》讲不代祭,而对于慈母,则另有不同。
《谷梁》于孙止,别主立祭。
《谷梁传》讲祭祀庶母,至孙而止,别立神主奉祀。
则亲执虔祀,事异前志。
可见亲执觞爵奉祀,事情与以往记载不同。
将由大君之宜,其职弥重,人极之贵,其数特中。
由大君奉祀,其职司更加郑重,贵为人主,其运数特别合于神灵。
且汉代鸿风,遂登配祔,晋氏明规,咸留荐祀。
况且汉代仪制,太后配祭拊庙,晋朝规定,太后庙祠保留奉祀。
远考史策,近因暗见,未应毁之,于义为长。
远考史书记载,近按臣下愚见,章皇太后庙不应迁置,比较符合礼义。
所据《公羊》,祇足坚秉。
所依据《公羊传》的说法,恰好为固执之见。
安可以贵等帝王,祭从士庶,缘情访制,颠越滋甚。
太后与帝王同样尊崇高贵,怎能按平民百姓那样祭祀,从情理上分析,从礼制上考求,这样做就是抛弃礼法,不恭不敬到了极点。
谓应同七庙,六代乃毁。
我认为章皇太后庙应与天子七庙相同,六代以后迁置。
六百三十六人同义恭不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议应毁。
参与讨论者当中六百三十六人赞同刘义恭的意见不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发表意见主张应当迁庙。
领曹郎中周景远重参议,义恭等不毁议为允。
领曹郎中周景远重新发表意见,认为刘义恭等人不迁庙的议案较为妥当。
诏可。
下诏同意。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 皇代殷祭,无事于章后庙。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关部门上奏说: 本朝殷祭,没有祭祀章后庙。
高堂隆议魏文思后依周姜嫄庙禘袷,及徐邈答晋宣太后殷荐旧事,使礼官议正。
高堂隆所议魏文思后依照周朝姜螈庙柿祭夹祭,以及徐邈答称晋朝宣太后殷祭旧事,请交付礼官讨论议决。
博士孙武议: 按《礼记祭法》, 置都立邑,设庙祧坛鸑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
博士逊武认为: 考《礼记。祭法》载, 建立都邑,设置庙祧坛婵举行祭祀,数量多少按亲疏远近确定。
是故王立七庙,远庙为祧 。郑云: 天子迁庙之主,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袷乃祭之。 《王制》曰: 袷禘。
因此君王设立七庙,远祖之庙称为祧,郑玄注: 天子对庙中世次疏远之祖,迁去神主,一昭一穆合藏于二祧之中,夹祭时集合远近祖先神主于太庙合祭,《王制》载: 夹祭棉祭。
郑云: 袷,合也。
郑玄注: 夹,意思是合。
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谓之袷。
集合先君神主于祖庙而祭祀,称为夹祭。
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袷,谓之五年再殷祭。
自三年丧毕之后于夏季桥祭,五年于秋季夹祭,称为五年之中两次殷祭。
又 禘,大祭也 。
又注, 柿,就是大祭 。
《春秋》文公二年, 大事于太庙 。《传》曰: 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太祖。 《传》曰: 合族以食,序以昭穆。 《祭统》曰: 有事于太庙,则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 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
《春秋》文公二年记载, 在太庙大祭,《传》说: 毁庙的神主,陈列于太祖庙中;没有迁庙的神主,都升享祀之位,同太祖享受大合祭,《传》说: 集合同族远近祖先神主举行大合祭,以昭穆庙次为序,《祭统》载: 在太庙举行大合祭,则群昭群穆远近祖先神主都在,不失伦序,现在殷祭是合祭太祖庙,远近祖先神主以昭穆庙次为序。
章太后既屈于上,不列正庙。
章太后神主已屈居在外,没有列入正庙。
若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于正序,又未闻于昭穆之外别立为位。
如果奉迎其神主进入太庙,既不敢配列于正常庙次,又没有听说在昭穆之外另立享祀之位。
若徐邈议,今殷祠就别庙奉荐,则乖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义。
如果按照徐邈说的那样,现在殷祭在另外的庙中奉祀,则违背了梢夹大祭集合远近祖先神主大合祭,以昭穆庙为序的礼仪。
邈云: 阴室四殇,不同袷就祭。
塑垄说: 阴室四个未成年而死者,不一同夹祭而就其庙祭祀。
此亦其义也。
这是他所说的同一个意思。
《丧服小记》, 殇与无后,从祖祔食 。《祭法》, 王下祭殇 。郑玄云: 祭适殇于庙之奥,谓之阴厌。 既从祖食于庙奥,是殇有位于奥,非就祭别宫之谓。
《丧服小记》载, 未成年而死者与没有后嗣者,其神主附属于祖父庙享受合祭,《祭法》载, 王下祭未成年而死者,郑玄注: 在祖庙西南角祭祀未成年而死的嫡子,称为阴厌,既然在祖庙西南角附属于祖父受祭,那么未成年而死者的神主在祖庙西南角就有享祀之位,并不是在别宫受祭。
今章太后庙,四时飨荐,虽不于孙止,若太庙禘袷,独祭别宫,与四时烝尝不异,则非禘大祭之义,又无取于袷合食之文。
现在章太后庙,春夏秋冬奉祀,虽然没有至孙而止,如果太庙举行棉夹大祭,而在别宫单独祭祀童立后,与按季节秋祭冬祭等相同,则违背褚就是大祭的含义,也不符合夹就是合祭的记载。
谓不宜与太庙同殷祭之礼。
我认为不宜与太庙同样具有举行殷祭的礼仪。
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庙禘袷,又不辨袷之义,而改祫大飨,盖有由而然耳。
产堂坠答称魏文思后依照且塑差姬庙梢祭夹祭,又不分辨夹的含义,而改夹的意思为大享祀,这种情况由来已久啊。
守文浅学,惧乖礼衷。
株守文籍,皮毛浅学,令人担忧根本违背了礼仪制度的主旨。
博士王燮之议: 按禘小袷大,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
博士王燮之认为: 按柿为小祭夹为大祭,礼典中没有正式文句,而据情理事例探求,似乎有可以作为依据的。
推寻袷之为名,虽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为大。
寻思夹作为祭名,意思虽然指合祭,然而在祭典之中,夹祭是最重大的。
夫以孝飨亲,尊爱罔极,既殷荐太祖,亦致盛祀于小庙。
以虔诚孝思奉祀亡亲,尊崇敬爱的深情无边无际,既然殷祭太祖庙,也自然盛祀小庙。
譬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
譬如祭祀尊者,可以推及卑者。
故高堂隆所谓独以袷故而祭之也。
所以套堂隆谈到就是以夹的名义而言也应祭祀。
是以魏之文思,晋之宣后,虽并不序于太庙,而犹均禘于姜嫄,其意如此。
因此魏文思后,晋宣后,虽然神主并没有列于太庙,却仍然都依照周朝姜螈庙谛祭,其用意就是如此。
又徐邈所引四殇不袷,就而祭之,以为别飨之例,斯其证矣。
另外,徐邈所引述四个未成年而死者不夹祭,就其庙而祭祀,作为别宫享祀的事例,造就是实证。
愚谓章皇太后庙,亦宜殷荐。
愚意以为,章皇太后庙也应当殷祭。
太常丞孙缅议以为: 袷祭之名,义在合食,守经据古,孙武为详。
太常丞孙缅发表意见认为: 夹祭作为祭名,其含义就是合祭,遵循经典,依据古代礼仪,逊迭的论述很详尽。
窃寻小庙之礼,肇自近魏,晋之所行,足为前准。
我考虑小庙礼制。始自魏朝,晋朝具体施行,可作为前例依准。
高堂隆以袷而祭,有附情敬。
高堂隆谈到以夹的名义而言也应祭祀,以表达虔诚的情感。
徐邈引就祭四殇,以证别飨。
徐邈引述就其庙祭祀四个未成年而死者,作为别宫享祀的例证。
孙武据殇祔于祖,谓庙有殇位。
孙武根据未成年而死者的神主附属于祖父庙,认为庙中有未成年而死者享祀之位。
寻事虽同庙,而祭非合食。
考未成年而死者舆祖父事实上虽然同庙,但就祭礼而言并不是一同合祭。
且七庙同宫,始自后汉,礼之祭殇,各附厥祖。
从东汉开始,七庙同在一宫之中,祭礼规定,未成年而死者的神主,附属于各自祖父庙受祭。
既豫袷,则必异庙而祭。
既然是参与合祭,则必定是集合众庙而祭。
愚谓章庙殷荐,推此可知。
愚意以为章太后庙殷祭,礼仪可以此类推。
祠部硃膺之议: 宫之祀,高堂隆、赵怡并云周人袷,岁俱袷祭之。
祠部朱膺之认为: 祭祀闳宫神庙,高堂隆、趟怡都说周朝人夹祭,每年都夹祭阖宫。
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非,不愆不忘,率由旧章。
魏、晋两代,依照周朝礼制,奉祀太后神庙,名儒通晓礼仪制度,没有人批评非议,不犯过错不忘根本,遵循旧有典章制度。
愚意同王燮之、孙缅议。
愚意赞同王燮之、孙缅的意见。
诏曰: 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岂容独阙殷荐,隔兹盛祠。
下诏说: 章皇左丘已追尊皇太后封号,祭祀礼仪应与天子七庙相同,怎么能够惟独不殷祭章皇太后庙,隔绝于这样的盛大祭祀之外呢。
宫遥袷,既行有周,魏、晋从飨,式范无替。
古时候周朝夹祭闳宫神庙,魏、置两代都依照皱礼制奉祀太后神庙,历代垂范没有废弃。
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现在应当继承前代典制,以表达虔诚的敬意。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驾崩。
五月甲寅,有司奏: 晋太元中,始正太后尊号,徐邈议庙制,自是以来,著为通典。
五月甲寅,有关部门上奏说: 晋太元年间,开始确定太后尊号,徐邈论述宗庙祭祀礼仪制度,从此以后,确立为通常典制。
今昭皇太后于至尊无亲,上特制义服,祔庙之礼,宜下礼官详议。
现昭皇太后对于皇上来说,没有亲缘关系,皇上特制了义服。关于太后神主拊庙的礼仪,应当下转礼官详细讨论。
博士王略、太常丞虞愿议: 正名存义,有国之徽典;臣子一例,史传之明文。
博士型篷、太常丞虞厘发表意见: 正名分而存礼仪,是国家的善典;君臣如同父子,史传有明文论述。
今昭皇太后正位母仪,尊号允著,祔庙之礼,宜备彝则。
今昭皇太后正位皇帝之母,受封皇太后尊号,其神主拊庙礼仪,应按典制隆重完备。
母以子贵,事炳圣文。
母亲因儿子而尊贵,经典史传都有明确记载。
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毁,则昭后之祔,无缘有亏。
奉祀孝武帝,既然百代不毁,那么昭太后神主拊庙的礼仪,就没有道理有所减损。
愚谓神主应入章后庙。又宜依晋元皇帝之于愍帝,安帝之于永安后,祭祀之日,不亲执觞爵,使有司行事。
愚意以为神主应当入拊章太后庙另外,应当依照晋朝元皇帝对于愍童,室查对于丞妄丘那样,祭祀的时候,皇上不亲执觞爵奉祀,而派有关官员祭祀。
时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庙,长兼仪曹郎虞龢议以为: 《春秋》之义,庶母虽名同崇号,而实异正嫡。
当时去塞宣太后神主已入拊童左后庙,长兼仪曹郎虞蛊发表意见认为: 按《春秋》义理,庶母即使名义上同样封有尊号,而实际上仍然与正嫡有别。
是以犹考别宫,而公子主其祀。
因此神主仍居别宫,而由公子主持祭祀。
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无亲奉之理。
现昭皇太后既然不是皇上生母,皇上更没有亲自奉祀的道理。
《周礼》宗伯职云: 若王不与祭,则摄位。
《周礼》宗伯之职规定: 如果君王不亲临奉祀,就由宗伯代理主祭。
然则宜使有司行其礼事。
因此应当派有关官员代行祭祀礼仪。
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以子为次。
另外,妇人没有通常的秩位,各自按丈夫名位确定,丈夫亡故便按儿子名位为次。
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后,以从序而言,宜跻新祢于上。
昭皇太后就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名号在后,按名位的顺序而言,应当将昭皇太后新神主之位升于宣太后神主之前。
参详,龢议为允。
经过参酌详审,虞稣的意见最为妥当。
诏可。
下诏同意。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 来七月尝祀二庙,依旧车驾亲奉。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关官员上奏说: 将于七月秋祭二庙,依旧皇上亲临奉祀。
孝武皇帝室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
孝武皇帝庙室,皇上亲执觞爵奉祀,并拜伏。
又昭皇太后室应拜,及祝文称皇帝讳。
又昭皇太后庙室也应拜祭,祝文称皇帝名讳。
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见于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并无明文,下礼官议正。
另外,皇后本月二十五日虔诚庙见,拜祭孝武皇帝、昭皇太后,礼制上并没有明文依据,请下转礼官讨论确定。
太学博士刘绲议; 寻晋元北面称臣于愍帝,烝尝奉荐,亦使有司行事。
太学博士刘绲认为: 考晋元帝曾为愍帝之臣,秋祭冬祭奉祀,也派有关官员代为主祭。
且兄弟不相为后,著于鲁史。
况且兄弟不互相作为后嗣,鲁史《春秋》有明确记载。
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无容亲进觞爵拜伏。
以此类推,孝武皇帝庙室,皇上不能亲执觞爵奉祀,不能拜伏。
其日亲进章皇太后庙,经昭皇太后室过,前议既使有司行事,谓不应进拜。
祭祀那天皇上亲临章皇太后庙,经过昭皇太后庙室,前议已确定派有关官员奉祀,皇上不应进拜。
昭皇太后正号久定,登列庙祀,详寻祝文,宜称皇帝讳。
昭皇太后正号久已确定,神主登列祖庙享祀,反复考虑,祝文应称皇帝名讳。
案礼,妇无见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虔之仪,理不容备。孝武、昭后二室,牲荐宜阙。
考察礼仪制度,没有弟妇拜见伯兄的规矩,又昭皇太后位居旁尊,所以皇后拜祭孝武皇帝、昭皇太后,按理没有必要。
太常丞虞愿议: 夫烝尝之礼,事存继嗣,故傍尊虽近,弟侄弗祀。君道虽高,臣无祭典。
孝武皇帝庙室、昭皇左后庙室,也不要进献牺牲。 太常丞虞愿认为: 按秋祭冬祭礼仪,应由继位嗣君主祭,所以旁尊神位即使很近,弟侄也不奉祀;虽然有君臣名分,但宗法礼制没有奉祀的规定。
按晋景帝之于武帝,属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犹进觞爵。
考晋景帝是武壶伯父,远童祭祀的时候,还是进奉觞爵。
今上既纂祠文皇,于孝武室谓宜进拜而已,觞爵使有司行事。
当今皇上既然是塞皇童的继嗣,对茎造应当衹进拜就可以了,而派有关官员执觞爵奉祀。
按《礼》, 过墓则轼,过祀则下 。凡在神祇,尚或致恭;况昭太后母临四海,至尊亲曾北面,兄母有敬,谓宜进拜,祝文宜称皇帝讳。
考《礼记》载 经过陵墓便扶着轼致敬,经过祀庙便下车,对于神衹,尚或肃穆致敬;何况昭太后为天下国母,皇上曾北面为臣,对于兄长的母亲应当恭敬,所以说皇上应当进拜昭皇太后庙室,祝文应当称皇帝名讳。
寻皇后庙见之礼,本修虔为义,今于孝武,论其嫂叔,则无通问之典;语其尊卑,亦无相见之义。
寻思皇后庙见的礼仪,本义是虔诚致敬,现在对于孝武帝而言,论其叔嫂关系,便没有相见拜问的规矩,按其尊卑等次,也没有相见的道理。
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后犹正位在宫,敬谒之道,久已前备。
另外,皇后进宫之初,昭后还在后宫正位,很久以前,已备尽拜谒之礼。
愚谓孝武、昭太后二室,并不复荐告。
愚意以为,孝武帝、昭太后二庙室,都不要再献牲告祭。
参议以愿议为允。
经过参酌详审,认为虞愿的意见为合宜。
诏可。
下诏同意。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庙毁置,下礼官详议。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关部门上奏昭太后庙迁置事宜。下转礼官详细讨论。
太常丞韩贲议: 按君母之尊,义发《春秋》,庶后飨荐无间。
太常丞韩贲发表意见: 按《春秋》义理,君母无上尊贵,希望以后永远享祀。
周典七庙承统,犹亲尽则毁。
周代制度天子七庙传承帝统,尚且五代以上就要迁庙。
况伯之所生,而无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见其准。
何况对于伯父的母亲,没有丧服关系而要举行祭祀,考察前代,没有这样的成例可作依准。
都令史殷匪子议: 昭皇太后不系于祖宗,进退宜毁。
都令史殷匪子发表意见: 昭皇太后神主不附属于祖宗,反正应当迁庙。
议者云, 妾祔于妾祖姑 ,祔既必告,毁不容异。
有人说, 妾拊庙于妾的祖姑,拊庙既然必须告祭,迁庙也不应当不同。
应告章皇太后一室。
应当告祭章皇太后庙室。
按《记》云: 妾祔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按《礼记》说: 妾拊庙于妾的祖姑,没有妾的祖姑,那么可以另外献牲拊庙于女君。
始章太后于昭太后,论昭穆而言,则非妾祖姑,又非女君,于义不当。
当初章太后对于昭太后,按照昭穆次序而言,则并不是妾祖姑,也不是女君,不符合《礼记》中规定范围。
伏寻昭太后名位允极,昔初祔之始,自上祔于赵后,即安于西庙,并皆币告诸室。
我想坚立后名位确实极高,从前开始拊庙之初,自然上拊于赵后庙室,神主奉安于西庙,并且都用币告祭所有庙室。
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必告。
古代制度,大事一定要告祭祖庙,又说每件事都要告祭。
礼,牲币杂用。
祭祀礼仪,用牲也用币。
检魏、晋以来,互有不同。
考查魏、晋以来,各有不同情况。
元嘉十六年,下礼官辨正。
元台十六年,交礼官论定。
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 吉事用牲,凶事用币。 自兹而后,吉凶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
大学博士殷灵祚提出建议说: 吉事告祭用牲,凶事告祭用币,从此以后,按吉凶分别,已经是一代成典。
今事虽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旧,以币遍告二庙。
现在拊庙告祭,虽然不完全是凶事,但也谈不上是吉事,所以应当依然按以往礼仪,用币遍告二庙。
又寻昭太后毁主,无义陈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
又考虑昭太后迁庙,神主便不能再陈列于太祖庙,博士提出附属虞祭所立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
按阶间本以埋告币埋虞主之所。
按两阶之间本来是用以埋告币埋虞祭神主的地方。
昔虞喜云,依五经典议,以毁主附于虞主,埋于庙之北墙,最为可据。
从前虞台说过,按照五经典制,将迁庙神主附属于虞祭神主,埋在庙的北墙,很可以作为依据。
昭太后神主毁之埋之后,上室不可不虚置,太后便应上下升之。
昭太后神主迁出埋好之后,宣太后上室不可不虚置,太后便应升位。
既升之顷,又应设脯醢以安神。
升位之后,又应供设肉脯肉酱以安神。
今礼官所议,谬略未周。
现在礼官所提出的意见,错误疏略很不周全。
迁毁事大,请广详访。
迁庙事体重大,请广泛讨论考察。
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匪子。
左仆射刘秉等七人赞同殷匪子的意见。
左丞王谌重参议,谓: 以币遍告二庙,埋毁殷主于北墙。
左丞王谌又附议,说: 用币遍告二庙,将迁庙神主埋在庙的北墙。
宣太后上室,仍设脯醢以安神,匪子议为允。
宣太后上室,又供设肉脯肉酱以安神,壁匿王的意见为合宜。
诏可。
下诏同意。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 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公义,何得顾私亲哉!
魏明帝左和三年,下诏说: 按照宗法礼制,国君没有后嗣,便选择支子中贤者入继大宗为后嗣,入继者则应当继承正统而奉行公义,怎能衹顾私亲呢。
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等称引亡秦,或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蕃妾,使比长信,僭差无礼,人神弗佑,非罪师丹忠正之谏,用致丁、傅焚如之祸。
漠宣帝入继旦谴为后嗣,后来给悼考追加皇号;选基查由诸侯王援立为皇太子而嗣成壶即帝位,不久董塞等人举亡童为例,排斥朝议,于是追尊塞童生父为茎皇,在京师立恭皇庙,塞壶又尊崇生母定陶王丁姬为帝太后,称中塞宣,与盛壹母垦值宣并列,僭越无礼,天怒人怨,不降福保佑,又拒绝师丹忠正的劝谏,以致祖母尽立后所居挂宣正殿失火,生母丁姬死后棺椁被焚。
自是之后,相踵行之。
自此以后,这种追尊本生父母的作法不断有人相沿仿行。
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为诫。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之义。
谨命三公九卿各部门官员,深深以前代为鉴戒后嗣之中万一有人是由诸侯支子入继大统,那么就应当深明为人后嗣的大义。
敢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
如果有人胆敢巧言谄媚,胡作非为,引诱奉承君上,滥建尊号,称生父为皇,称生母为后,即使是股肱大臣,也一概诛杀,毫不宽赦。
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著于令典。
将此诏书用金策书写,珍藏于宗庙之中,编著为法典。
帝既不从,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称引魏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
此后高贵乡公直鬓、常道乡公苴蹙援立,都没有追尊本生父母。晋愍帝垂塑四年,司徒梁芬议论追尊礼仪,皇帝没有同意,同时左仆射索辫等人也引述魏制为例,认为不可以。所以祇追赠吴王为太保。
元帝太兴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皇考。
元查左兴二年,有关官员上奏提出琅邪恭王应当尊称皇考。
贺循议云: 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
贺循发表意见认为: 礼典明确规定,儿子不能因为自己爵位提高,便追尊其父名号。
帝又从之。
皇帝又同意了他的意见。
二汉此典弃矣。
漠代追尊本生父母的成例以后就废弃了。
魏明帝有爱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谥为平原懿公主,葬于南陵,立庙京师。
魏明帝有个爱女名叫淑涉,三个月就夭折了,皇帝悲痛到了极点,追封谧号为平原懿公圭,葬在南陵,在京师建了庙宇。
无前典,非礼也。
这些作法是没有前例的,是违背礼制的。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 东平冲王年稚无后,唯殇服五月。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关官员上奏说: 束平冲王年幼也没有后嗣,未成年而亡衹服丧五个月。
虽不殇君,应有主祭,而国是追赠,又无其臣。
虽然君夭折臣不服丧,但应当有入主祭,然而束乎国国号是追赠的,又没有王臣。
未详毁灵立庙,为当它祔与不?
不知是否应当迁移灵位、立庙、拊庙?即转礼官详细讨论。
辄下礼官详议。 太学博士臣徐宏议: 王既无后,追赠无臣,殇服既竟,灵便合毁。
太学博士徐宏发表意见: 束平冲王既然没有后嗣,封国足追赠的,实际上没有王臣,五个月殇服结束之后,便应迁移灵位。
《记》曰: 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又曰: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祖之为士大夫者。
《礼甜说: 未成年而亡与没有后嗣者,附属于祖父庙亨祀 又说: 士大夫不应当衬庙于诸侯,而应拊庙于祖父辈中的士大夫。
按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冲王则宜祔诸祖之庙为王者,应祔付长沙景王庙。
同样诸侯不应当拊庙于天子。东平冲王则应拊庙于祖父辈中封王的人,因此应附属于长沙景王庙。
诏可。
下诏同意。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 安陆国土虽建,而奠酹之所,未及营立,四时荐飨,故祔江夏之庙,宣王所生夫人当应祠不?
大明四年某月丁巳,有关官员上奏说: 安陆塱虽然划定了封土,但还没有营建宗庙,四季献祭奉祀,其神主附属于江夏国宗庙。江夏宣王生母,是否应当祭祀?
太学博士傅郁议: 应废祭。
太学博士傅郁认为: 不应当祭祀。
右丞徐爰议: 按《礼》, 慈母妾母不世祭 。郑玄注: 以其非正,故传曰子祭孙止。
右丞徐爰认为: 考《礼记》载, 对慈母妾母不世代祭祀,郑玄注: 因为慈母妾母都不是正嫡,所以传云为其子者祭祀,至孙而止。
又云: 为慈母后者,为祖庶母可也。 注称: 缘为慈母后之义,父妾无子,亦可命己庶子为之后也。 考寻斯义,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
《礼记》又载: 妾子无母者,受父命以妾之无子者作慈母而为其后,同样也有为祖庶母之后的情况,郑玄注云: 按为慈母后之例类推,父妾没有儿子,也可以命自己的庶子作为她的后代,思考这段文义,对于父妾的祭祀,不一定衹是于这一代。
江夏宣王太子,体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时不幸,圣上矜悼。降出皇爱,嗣承徽绪,光启大蕃,属国为祖。
江夏宣王太子身任都督郢州诸军事,是第四皇子,安陆宣王遇害,圣上痛惜哀悼,以皇帝爱子出继,为宣王后嗣,改封江夏王,开启了一个新的封国,成为江夏国始祖。
始王夫人载育明懿,则一国之正,上无所厌,哀敬得申。
当初王夫人养育宣王,国行正道,虽宣王遇害,皇上无所厌弃,又深表哀敬之情,命皇子出继安坠,改封江夏。
既未获祔享江夏,又不从祭安陆,即事求情,愚以为宜依祖母有为后之义,谓合列祀于庙。
然而王夫人既没有能够拊庙江夏,又不从祭塞堕,就此事按情理分析,愚意以为应当依照祖庶母也有人作为她的后代的礼制,将王夫人、江夏宣王太子神主合列于宗庙奉祀。
二议不同,参议以爰议为允。
仅郁、途爰两人的意见不同,经参酌详审,认为徐爰的意见正确。
诏可。
下诏同意。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 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庙后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朔望周忌,应还临与不?
左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关官员上奏说: 故晋陵孝王刘子云没有后嗣,神主入庙后三日,国臣按照临时制订的办法除释,每月初一、十五,周年忌日,是否还应当临哭?
祭之日,谁为主?
祭祀的时候,谁担任主祭?
太常丞庾蔚之议: 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而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夹,使上卿主祭。
太常丞庾蔚之发表意见: 故王安葬后三日,国臣按照临时制订的办法已除释,但灵位前献祭供案仍在,每月初一、十五及周年忌日,国臣还是应当临哭,改换素服,戴白蛤帽,由上卿主祭。
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
王既然没有后嗣,又没有服三年之丧的人,周年时亲属除服,而封国仍然存在,便应当设立宗庙,为封国始祖。
服除之日,神主暂祔食祖庙。
除服的那天,神主暂时附属于祖父庙受祭。
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从祖国庙,还居新庙之室。
诸王不能附属于作为天子的祖父庙,应当附属于从祖父封国庙,待晋陵国新庙建成后回到新庙室。
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之。
晋陵孝王没有择立后嗣之前,四季祭祀,通常由上卿主祭。
左丞徐爰参议,以蔚之议为允。
左丞徐爰也发表看法,认为庾蔚之的意见允当。
诏可。
下韶同意。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 故宣贵妃加殊礼,未详应立庙与不?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关官员上奏说: 故宣贵妃特加殊礼安葬,不知是否应当立庙?
太学博士虞龢议: 《曲礼》云: 天子有后,有夫人。
太学博士虞稣发表意见: 说: 天子有后。有夫人。
《檀弓》云: 舜葬苍梧,三妃未之从。 《昏义》云: 后之立六宫,有三夫人。 然则三妃即三夫人也。
《檀弓》说: 舜葬在苍梧之野,三妃没有随葬,《昏义》说: 后设立六宫,有三夫人,因此三妃也就是三夫人。
后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也。
后有三妃,好比天子有三公。
按《周礼》,三公八命,诸侯七命。
据《周礼》,周代官爵自一命至九命凡九等,三公官爵是八命,诸侯官爵是七命。
三公既尊于列国诸侯,三妃亦贵于庶邦夫人。
三公官秩既然高于列国诸侯,三妃也自然比庶邦夫人尊贵。
据《春秋传》,仲子非鲁惠元嫡,尚得考彼别宫。
据《春秋传》,仲子不是鲁惠公元配嫡妻,但隐公尚且代桓公尊异其母,为别立一庙而祭祀。
今贵妃是秩,天之崇班,理应立此新庙。 左丞徐爰议: 宣贵妃既加殊命,礼绝五宫,考之古典,显有成据。
现贵妃是天子册封,理应建立新庙 左丞涂爱发表意见: 宣岂蛆已获殊礼安葬,礼仪高于其他妃嫔之上,按古代典制考察,有具体依据。
庙堂克构,宜选将作大匠。
庙堂建造,应当选置将作大匠掌理。
参详以龢、爰议为允。
经过参酌详审,认为虞稣、徐爰的意见允当。
诏可。
下诏同意。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 新安王服宣贵妃齐衰期,十一月练,十三月缟,十五月禫,心丧三年。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关官员上奏说: 新岂王为宣贵妃服丧,齐衰一年;忌日之后十一个月,戴练冠,举行小祥祭礼;十三个月,着白色丧服;十五个月,举行大祥祭礼,此后不着丧服,在心中悼念三年。
未详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
不清楚宣贵妃神主拊庙,应当在什么时候?
入庙之日,当先有祔,但入新庙而已?
神主入庙的时候,是应当先附属于别的庙室,还是直接奉入新庙呢?
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遇四时便得祭不?
如果在大祥祭礼至除服祭礼一个月期间奉神主入庙的话,时逢四时之祭是否能够举行?
新安王在心制中,得亲奉祭不?
新安王在心丧期间,能不能亲临奉祭?
太学博士虞龢议: 《春秋传》云: 祔而作主,烝尝禘于庙。
太学博士虞稣发表意见: 《春秋传》说: 把死者的神主附祭于祖庙要制作神主,遇熏祭、尝祭、樯祭就在祖庙中连同其他祖先一起祭祀。
尝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庙,应在禫除之后也。
尝祭是吉祭,大祥祭礼至除服祭礼期间,神主不能入庙,入庙应在除服祭礼完毕除去丧服之后。
新安王心丧之内,若遇时节,便应吉祭于庙,亲奉亦在无嫌。
新安王心丧三年期间,若逢四时节令,便应当在庙中举行吉祭,新安王亲自奉祭也无妨。
祔之为言,以后亡者祔于先庙也。
拊的意思,就是把后死者神主附于先死者庙十。
《小记》云: 诸侯不得祔于天子。
《丧服小记》说: 诸侯不应当拊庙于天子。
今贵妃爵视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后。
现贵妃爵位与诸侯相等,自然不应当柑庙于先后。
又别考新宫,无所宜祔。
另外,既然为贵妃别立新庙而祭祀,就无所谓拊庙主事。
且卒哭之后,益无祔理。
况且卒哭之后,更加没有拊庙之理。
左丞徐爰议以: 礼有损益,古今异仪,虽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时之诸侯,皆禫终入庙。
左丞徐爰发表意见认为: 礼仪制度有增减变化,古今不完全相同,虽然说卒哭祭之后拊庙,拊庙要制作神主,一时诸侯,都是除服祭礼完毕之后神主入庙。
且麻衣縓缘,革服于元嘉,苫绖变除,申情于皇宋。
大祥祭礼之后服麻衣丧服,边缘用布,本来不用彩饰,元嘉年间改革服制用浅红色;居丧时睡草垫,头上和腰间缠麻带,以及改变除服制度,皇宋都重新作了具体规定。
况宣贵妃诞育睿蕃,葬加殊礼,灵筵庐位,皆主之哲王,考宫创祀,不得关之朝廷。
况且宣贵妃养育新安王,特加殊礼安葬,在灵位前供奉祭品,在中门外倚木为庐居丧,都是新安王作丧主,为宣贵蛆别立新庙开始祭祀,不应当由朝廷经办。
谓禫除之后,宜亲执奠爵之礼。
我认为在除服祭礼完毕除去丧服之后,新安王可以亲执觞爵主持四时祭祀。
若有故,三卿行事。
如果有特殊事故,由三卿代理主祭。
贵妃上厌皇姑,下绝列国,无所应祔。
宣贵妃上高于皇姑,下超过列国夫人,不能拊庙他处。
参议,龢议大体与爰不异,宜以爰议为允。
经过参酌比较,虞堑的意见大体上与盐爰没有不同,应以徐爰的意见为合宜。
诏可。
下诏同意。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 晋陵国刺: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一岁五祭。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关官员上奏说: 置医画报送请示公文:耋王庙依照庐陵等国现行礼制,一年五次祭祀。
二国以三卿主祭。应同有服之例与不?
二国因为王有衡阳王丧服,今年内不举行祭祀。
博士颜僧道议: 《礼记》云: 所祭者亡服则不祭。
国没有继位嗣王,由三卿主祭。是否与有丧服之例相同?
今晋陵王于衡阳小功,宜依二国同废。 太常丞庾蔚之议: 缌不祭者,据主为言也。
博士颜僧道发表意见: 《礼记》说: 祭祀者于死者无丧服,因为祭品已陈列,便也祭祀,现在晋陵王有衡区王小功丧服,应当同意二国今年都不举行祭祀。 太常丞座蓝之发表意见: 鳃麻丧服不祭祀,是据丧主而言的。
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
晋陵国虽然现在没有嗣王,应当依照有嗣王的情况确定丧服,依循不举行祭祀的规定。
衡阳为族伯缌麻,则应祭三月。
衡阳王是族伯服鳃麻丧服,那应当三个月祭祀。
兼左丞徐爰议: 嗣王未立,将来承胤未知疏近,岂宜空计服属,以亏祭敬。
兼左丞徐爰发表意见: 晋陵国嗣王未立,将来继承王统者还不知亲疏远近。怎么可以凭空估计亲疏远近丧服等级,而损害祭祀礼仪的肃穆虔敬呢。
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经过参酌比较,认为徐爰的意见允当。下韶同意。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 故齐敬王子羽将来立后,未详便应作主立庙?为须有后之日?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关官员上奏说: 已故齐敬王刘子羽将来选立后嗣,不知是应当现在就制作神土设立庙堂,还足等待有了后嗣的时候?
未立庙者,为于何处祭祀?
如果现在不设立庙堂,又在哪裹举行祭祀呢?
游击将军徐爰议以为: 国无后,于制除罢。
游击将军徐爰发表意见认为: 封国没有后嗣继王位,按照制度规定应当废除。
始封之君,宜存继嗣。
始封国应当有嗣王继承王位。
皇子追赠,则为始祖。
皇子追蹭封王,则为一国始祖。
臣不殇君,事著前准,岂容虚阙烝尝,以俟有后。
君未成年而死臣不服丧,自古以来作为丧礼准则,怎么能够没有神主庙堂,不举行祭祀。而等待有了后嗣的时候呢。
谓宜立庙作主,三卿主祭依旧。
我认为应当制作神主设立庙堂,依旧由三卿主祭。
通关博议,以爰议为允。
各部门广泛讨论,认为途爰的意见允当。
令便立庙,庙成作主,依晋陵王近例,先暂祔庐陵孝献王庙。
命令开始修建庙堂。庙堂建成之后,制作神主,依照晋陵王近例,先暂时拊于庐陵孝献王庙中。
祭竟,神主即还新庙。
祭祀完毕,神主便回新庙。
未立后之前,常使国上卿主祭。
还没有选立后嗣之前,通常由国上卿主祭。
《礼》云: 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龙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
《礼记》载: 共工氏统治九州的时候,他的儿子句龙掌管土地,称为后土,能平治九州水土,所以被祭祀为社神。
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
周于甲曰祭社,这是选用日期开始的一天。 筑社坛是用来立地神的方法。
地载万物,天垂象。
地载育万物,天垂示星象。
取财于地,取法于天。
人从上地取得财富,根据天象制定法则,因此尊崇天而亲近地。
是以尊天而亲地,故教人美报焉。
所以要教导民众赞美天地之德而加以报答。
家主中溜而国主社,示本也。
家中以中霤之神为主,而国家以社神为主,这是向民众显示立家立国的根本。
故言报本反始。
所以说以立社祭祀土地之神来报答土地而追思万物的初始。
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农,能殖百谷。
烈山区统治天下的时候,他的儿子叫农,能播种各种谷物。
其裔曰柱,佐颛顼为稷官,主农事,周弃系之,法施于人,故祀以为稷。
他的后裔叫柱,辅佐颛顼担任稷官,掌管农事,后来周族的弃继续他的事业,把方法传布给人们,因此被祭为稷神。
《礼》: 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
《礼记》载: 天子为万民百官立社,叫做太社;天子为自己立社,叫做王社。
故国有二社,而稷亦有二也。
所以国家有两个社,而稷也有两个。
汉、魏则有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汉朝、魏朝则有官社,而没有稷,所以通常是两个社一个稷。
晋初仍魏,无所增损。
晋初沿袭魏制,没有改变。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与庙俱徙。
到太康九年时,改建宗庙,于是社稷坛同宗庙都迁移了地方。
乃诏曰: 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礼。
便下韶说: 社神实际上衹有一个,就把两个社合并祭祀。
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 《祭法》二社各有其义。
于是车骑司马傅咸上表说: 按《祭法》太社王社各有其义。
天子尊事郊庙,故冕而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荐于上帝也。《谷梁传》曰: 天子亲耕以供粢盛。
天子尊崇郊祀天地,所以亲耕籍田。天子躬耕是为了得到祭祀的谷物,以敬奉上帝。《谷梁传》说: 天子亲耕籍田,以供给奉祭的谷物。
亲耕,谓自报,自为立社者,为籍而报也。
亲耕籍田,是表示自己报答天地,天子为自己立社,就是用亲耕籍田来报答。
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
国家以人为根本,人以谷物为命根,所以又为百官万民立社,以祈求丰年报答天地。
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报答者的范围和事项有所不同,所以分别有太社和王社。
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
王景侯论述王社,也说是春天亲耕籍田祈求丰年,秋天收获后报答。
其论太社,则曰 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社,不自立之于京师也 。
而论述太社,却说 王者在治下方千里以内,为天下各族姓的人立社,称为太社,不在京师为自己立社 。
景侯此论,据《祭法》, 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 今之里社是也。
王景侯这个论点,是依据《祭法》 大夫以下的人。聚成百家以上就立一社,叫做置社,王景侯解释说: 就是今天的里社。
景侯解《祭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
王景侯解释《祭法》,则认为置社是民间的社。
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
但是又另外论述认为太社是民间的社,没有通晓《祭法》意旨。
太社,天子为民而祀,故称天子社。
太社是天子为民祈福而设,故称天子社。
《郊特牲》曰: 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 夫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
《郊特牲》说: 天子的太社,必须接受霜露风雨,因为天下各族姓的人众多,天子为他们共同立社,所以称为太社。
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
至于大夫以下的人,聚成百家以上就立一社,其数量多少不一,就以里所命名。
《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是也。
《左氏传》记载在清丘之社会盟,就是这样的例证。
人间之社,既已不称太矣。
可见民间的社已不能称为太社。
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
那么太社如果不设立在京都,又应当设立在何处呢?
《祭法》又曰: 王为群姓立七祀。
《祭法》又说: 天于为天下各族姓的人设立对七种神的祭祀。
自为立七祀。
天子为自己也设立对七种神的祭祀。
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
说为自己,指为自己祭祀。说为天下各族姓的人,指为天下各族姓的人祭祀。
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
太社与七种神的祭祀,其文正相等。
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
论者详考于此,便说典籍所载衹有对五种神的祭祀而没有对七种神的祭祀。
按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
按祭祀五种神,是国人的大祀;祭祀七种神,是天下的小祀。
《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属也。
《周礼》所说祭祀凡是小祀,便是穿墨冕礼服的祭祀。
景侯解大厉曰: 如周杜伯,鬼有所归,乃不为厉。
王量堡解释大厉说: 比如周代杜伯,鬼有所归宿,便不做恶鬼。
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
现在说没有两个社,指王景侯解释《祭法》不是说没有两个社,而是说口传没有这样的文字。
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除明文。
像王景侯这样精明,先拟定论点而后解释典籍记载,便依据自己的论述废弃明文。
如此,非但二社,当是思惟景侯之后解,亦未易除也。
如此看来,不但是关于两个社的问题,就是想想王景侯所作的一些解释,也很不容易消除。
前被敕,《尚书召诰》: 社于新邑,唯一太牢, 不立二社之明义也。
以前受敕书,《尚书召诰》载: 在新邑立社祭土地之神,用一头牛、一只羊、一头猪作祭品,不立两个社的意思明明白白。
按《郊特牲》曰: 社稷太牢。
考《郊特牲》载: 祭社神和稷神用牛、羊、猪作为祭品。
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
如果一定要援引《召诰》用一头牛、一只羊、一头猪的文字,以证明没有两个社,那么《郊特牲》祭稷神就没有牲用作祭品了。
说者则曰,举社以明稷。
论者便说,举社为例,可以明了稷。
若有过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况存之有义,而除之无据乎。《周礼》封人 掌设社纮 。
如果举社可以明稷之说成立的话,为什么不可以举一以明二呢。 国家的大事在于祭祀与军事,若因故取消不如保存。况且保存则有理,取消则没有根据。《周礼》封人之职 掌管设立社谴 。
无稷字。
没有稷字。
今帝社无稷,盖出于此。
现在帝社没有稷,当是出于此。
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
然而国家主要祭祀社稷,所以经传经常称社稷。
《周礼》,王祭稷则絺冕。
《周礼》载,王祭稷则穿绋冕礼服。
此王社有稷之文也。
这是王社有稷的记载。
封人设纮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
封人掌管设立社谴,其文中没有稷字,论者认为是略文,从文意可以知道有稷。
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我认为应当仍旧立太社、帝社,而且帝社增设稷坛。
时成粲议称: 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
这时成粲发表意见认为: 王景侯论述太社不立在京都,这是要破坏郑氏礼学。
咸重表以为: 如粲之论,景侯之解文以此坏。
傅咸又上表认为: 像成粲如此议论,土景侯的注文便会由此遭破坏。
《大雅》云: 乃立冢土。
《大雅》说: 于是设立冢土。
毛公解曰: 冢土,太社也。
毛公注解道: 冢土,就是太社。
景侯解《诗》,即用此说。
王景侯注解《诗经》,就是采用毛公此说。
《禹贡》 惟土五色 。景侯解曰: 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
《禹贡》睢土五色,王景侯注解道: 天子取五色土建成太社,分封四方诸侯。
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分别取某方某色土,以代表天下四方。
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
这样看来,太社仍然还是建立在京都。
不知此论从何出而与解乖。
不知成粲此论从何而出,与注解相背离。
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
上违背了经典明文记载,下破坏了王景侯的注解。
臣虽顽蔽,少长学问,不能默已,谨复续上。
臣虽然愚顽狭隘,学问浅薄,但有所愚见,不能沉默无语,谨此再次上表。
刘寔与咸议同。
刘宣发表意见与傅越相同。
诏曰: 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旧,一如魏制。
下诏说: 社神实际上衹有一个,但世代沿袭有太社、帝社两个社坛,众人意见不相一致,不必改作,应仍然照旧,如同魏朝制度。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到晋元帝建武元年,又依照束汉制度设立太社、帝社和一个稷坛。
其太社之祝曰: 地德普施,惠存无疆。
太社的祝文写道: 地德普施天下,恩泽万里无疆。
乃建太社,保佑万邦。
恭敬建立太社,祈求保佑万邦。
悠悠四海,咸赖嘉祥。
悠悠四海之内,百姓安泰吉祥。
其帝社之祝曰: 坤德厚载,王畿是保。
帝社的祝文写道: 坤德厚载万物,皇土王畿永存。
乃建帝社,以神地道。
恭敬建立帝社,供奉土地之神。
明祝惟辰,景福来造。
四时祭祀神明,喜迎万福临门。
《礼》,左宗庙,右社稷,历代遵之,故洛京社稷在庙之右,而江左又然也。
据《周礼考工记》,王宫布局左边是宗庙,右边是社稷。历代遵循这个制度,所以束汉洛阳宫殿布局,社稷在宗庙之右,到东置又是这样。
吴时宫东门雩门,疑吴社亦在宫东,与其庙同所也。
三国吴时宫城的东门是雩门,疑吴国社坛也在宫殿东边,与宗庙同在一处。
宋仍旧,无所改作。
宋沿袭旧制,没有改动。
魏氏三祖皆亲耕籍,此则先农无废享也。
魏朝三位皇帝都亲耕籍田,因此没有停止祭祀先农。
其礼无异闻,宜从汉仪。
其礼仪没有听说有特殊的方面,应当是遵从还垡仪制。
执事告祠以太牢。
执事告祭用牛、羊、猪三牲为祭品。
晋武、哀帝并欲籍田而不遂,仪注亦阙略。
晋元帝、晋哀帝都打算亲耕籍田,但没有实行,礼仪制度也没有记载。
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亲耕,乃立先农坛于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
宋文帝五塞二十一年春天,皇上亲耕籍田,在籍田中间南北向道路之西、东西向道路之南建立先农坛。坛高四尺,四周各两丈。
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外加埒。
底座四面都修建台阶。台阶宽度是五尺,另外加筑矮围墙。
去阡陌各二十丈。
先农坛与南北向道路东西向道路的距离都是二十丈。
车驾未到,司空、大司农率太祝令及众执事质明以一太牢告祠。祭器用祭社稷器。
皇上未到之前,司空、大司农率领太祝令以及众执事在天刚亮时用一头牛、一只羊、一头猪作祭品,告祭先农坛。祭祀礼器用祭祀社稷的礼器。
祠毕,班余胙于奉祠者。
祭祀完毕,把祭祀用的肉分送给参与祭祀的人。
旧典先农又常列于郊祭云。
旧有典制,祭祀先农又常常列入郊祀天地的活动之中。
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
连毯礼仪制度,皇后到东郊御苑中亲自采桑。
蚕室祭蚕神曰: 苑灒妇人,寓氏公主。
蚕室祭祀的蚕神是苑窳妇人、寓氏公主。
祠用少牢。
祭祀蚕神用少牢羊、猪二牲作祭品。
晋武帝太康九年,杨皇后躬桑于西郊,祀先蚕。
晋武帝太康九年,杨皇后在西郊亲自采桑,祭祀教民育蚕之神先蚕。
坛高一丈,方二丈;为四出陛,陛广五尺。
先蚕坛高一丈,四周各两丈,四面都有台阶,台阶宽五尺。
在采桑坛东南帷宫之外,去帷宫十丈。
先蚕坛位于采桑坛东南帷宫以外,距帷宫有十丈远。
皇后未到,太祝令质明以一太牢告祠。
皇后未到之前,太祝令在天刚亮时用一太牢牛、羊、猪三牲作祭品,告祭先蚕坛。
谒者一人监祠。
谒者一人监祭。
毕,彻馔,班余胙于从桑及奉祠者。
祭祀完毕,撤去供祭食物,把祭祀用的肉分送给随从采桑以及参加祭祀的人。
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礼五岳四渎,咸秩群祀,瘗沈珪璋。六年七月,帝以舟军入淮。
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庚子,初次祭祀五岳四渎,一一秩祭,遍于群神,将珪璋玉器痉埋于地下、沉入河底作为祭品。六年七月,皇帝率领水军进入淮河。
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于淮,礼也。
九月壬戌日,派遣使者将玉璧沉入淮河,这是祭河神的礼仪。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东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礼也。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皇帝到东方巡视,派遣使者用特牲一头牛作祭品祭祀中岳,这是祭山神的礼仪。
魏元帝咸熙元年,帝行幸长安,遣使者以璧币礼华山,礼也。
魏元帝咸熙元年,皇帝前往长安,派遣使者用玉璧币帛作祭品祭祀华山,这是祭山神的礼仪。
晋穆帝升平中,何琦论修五岳祠曰: 唐、虞之制,天子五载一巡狩,省时之方,柴燎五岳,望于山川,遍于群神。
晋穆帝升平年间,何琦论述修建五岳祠的必要,说: 唐尧、虞舜时制度,天子五年巡察一次,按所至五方相应的五色用牲,加柴焚烧祭祀五岳,望祭山和群神。
故曰 因名山升中于天 。
所以称为 通过名山向上天表示虔敬 。
所以昭告神祇,飨报功德。
是为了敬告天地神祇,请它们受祭,以报答它们的功德。
是以灾厉不作,而风雨寒暑以时。
因此不发生灾害瘟疫,而风调雨顺,气候宜人。
降逮三代,年数虽殊,而其礼不易。
后来到了夏、商、周三代,各朝代年数长短虽然不同,但是祭祀山川的礼仪没有改变。
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著在经记,所谓有其举之,莫敢废也。
五岳之神秩位如同三公,四渎之神秩位如同诸侯,在经典传记中都有记载,所谓有事就要举行祭祀,没有人能够废弃。
及秦、汉都西京,泾、渭长水,虽不在祀典,以近咸阳,故尽得比大川之祠。
及至台、选定都垩直,周丞虽然原本不在应祭祀的大川之内,但是因为两条河水靠近咸阳,所以都得以比照大川一样进行祭祀。
而正立之礼,可以阙哉!
那么原本确立祭祀的名山大川,怎么可以不进行祭祀呢!
自永嘉之乱,神州倾覆,兹事替矣。唯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内,旧台选百石吏卒,以奉其职。
自从丞墓内乱外患,盗隆被攻破,置擅童被俘,名山大川的祭祀就废止了衹有浦岳天柱山,在疆域之内,仍旧由尚书台选任百石吏卒,担任奉祀职务。
中兴之际,未有官守,庐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时祷赛,春释寒而冬请冰。
亘壶中兴之际,没有专门负责祭祀的职官,厘红郡时常派遣大吏兼摄祭祀事务,四季祭祀天主灿,祈祷酬神,春天由寒转暖,冬天迎来冰雪。
咸和迄今,已复堕替。
从庐和以来直到现在,祭祀天柱山也废止了。
计今非典之祠,可谓非一。
估计现在非正规的祭祀,可以说是种类不少。
考其正名,则淫昏之鬼;推其糜费,则四人之蠹。
考察祭祀的对象,则是淫昏小鬼;而祭祀浪费钱财,成了民众的祸害。
而山川大神,更为简阙,礼俗颓紊,人神杂扰,公私奔蹙,渐以滋繁。
但是对山川大神的祭祀,则更加疏略阙失,礼制紊乱,风俗败坏,入神混杂,官场趋炎附势,小人争权夺利,逐渐滋生蔓延。
良由顷国家多难,日不暇给,草建废滞,事有未遑。
主要是由于近来国家多难,每天都忙不过来,礼仪制度的恢复建立荒废停滞了,很多事情没有来得及安排。
今元憝已歼,宜修旧典。
现在首恶大奸已被消灭,应当恢复旧有的典章制度。
岳渎之域,风教所被,来苏之人,咸蒙德泽,而神祇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废尚矣。
五岳地区、四渎流域,受风俗教化浸润,从困苦中获得重生的人,都蒙受山川大神德泽恩惠,但是,对各种神祇的祭祀却未分轻重,皇帝巡察天下,焚柴燎祭山川大神的礼仪也废置很长时间了。
崇明前典,将俟皇舆北旋,稽古宪章,大厘制度。
尊崇明扬前代典制,将使皇上圣驾胜利北还,再考察古代典章律法,全面整理修订各项制度。
其五岳、四渎宜遵修之处,但俎豆牲牢,祝嘏文辞,旧章靡记。
其中祭祀五岳、四渎应当遵行的方面,主要是陈设俎豆祭器,奉献牛羊牺牲等,以及祭祀祝祷和神灵祝福的文辞,以往的典籍没有记载。
可令礼官作式,归诸诚简,以达明德馨香,如斯而已。
可以敕令礼官撰写,主要要求是心意虔诚,言简意赅,以表达至治美政感动神明,完美的德行馨香远闻,像这样就可以了。
其诸妖孽,可俱依法令,先去其甚。俾邪正不渎。
那些邪神妖孽,大多可以依照法令,先去除特别突出的不正当祭祀。
不见省。
以使邪不害正。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司奏; 诏奠祭霍山,未审应奉使何官?
何琦的文章皇上没有阅览。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关官员上奏说: 诏令祭祀霍山,不知应派什么官员奉祀?
用何牲馔?
用哪些牺牲食物作祭品?
进奠之日,又用何器?
进行祭祀的时候,用什么样的祭器?
殿中郎丘景先议: 修祀川岳,道光列代;差秩珪璋,义昭联册。但业旷中叶,仪漏典文。
殿中郎丘景先发表意见说: 祭祀名山大,盛典一代一代传扬;五岳、四渎之神的秩位比照三公和诸侯,依照等级依次用玉献牲奉祭,具体规定在典籍中写得明明白白。
寻姬典事继宗伯,汉载持节侍祠,血祭埋沉,经垂明范,酒脯牢具,悉有详例。
但祭祀之事中世以来旷废日久,祭祀礼仪在典籍中也遗漏不全考周代制度,祭祀名山大川由宗伯负责,选娃记载是使持节奉祀,至于血祭杀牲,把牲帛玉币埋于地下、沉入河底作祭品,经典流传有明确的规范,供设美酒肉脯,献祭牲牢的祭器等等,也都有详细的事例。
又名山著珪币之异,大冢有尝禾之加。
另外祭祀名山用玉用币各有不同,祭祀大冢还要以新谷供祭。
山海祠霍山,以太牢告玉,此准酌记传,其可言者也。
山海祭祀霍山,用太牢牛、羊、猪三牲作祭品,埋玉告祭,这都是依准参酌传注记载,可以一一说清楚的。
今皇风缅暢,辉祀通岳,愚谓宜使以太常持节,牲以太牢之具,羞用酒脯时谷,礼以赤璋纁币。
现在皇风速扬,隆重祭祀霍山通岳,愚意以为应当特派太常持节,用太牢牛、羊、猪三牲作祭品,供设美酒肉脯新谷作食物,痉埋红玉浅红色币帛于地下作为祭祀礼仪。
又鬯人之职, 凡山川四方用蜃 ,则盛酒当以蠡杯,其余器用,无所取说。
又据《周礼》载鬯人的职掌, 凡祭祀山川四方用绘有大蛤图案的漆尊,那么祭霍山盛酒当用螺形杯,其余器物用品,没有具体记载可以用作参考。
按郊望山渎,以质表诚,器尚陶匏,籍以茅席,近可依准。
按郊祀望祭名山大川,以质朴的形式表达虔诚的心意,器具最好用土陶匏实制成,陈列在茅席垫子上,大致可以作为依准。
山川以兆,宜为坛域。
应当在山川的界域之内,修筑祀神祭坛。
参议景先议为允。
经过共同讨论商议,认为丘景先的意见允当。
令以兼太常持节奉使,牲用太牢,加以璋币,器用陶匏,时不复用蜃,宜同郊祀,以爵献。
敕令派兼太常持节为使者奉祀霍山,用太牢牛、羊、猪三牲为祭品,加上玉器币帛。用土陶匏实器具,现时已不再用画有大蛤的漆尊,可以仿照郊祀天地的礼仪,用觞爵献祭。
凡肴馔种数,一依社祭为允。
凡是供祭食物的种类数量,完全依照社祭规模为宜。
诏可。
下诏同意。
晋武帝咸宁二年春,久旱。
晋武帝咸宁二年春天,久旱小雨。
四月丁巳,诏曰: 诸旱处广加祈请。
四月丁巳,下诏说: 所有干旱的地方普遍祭神求雨。
五月庚午,始祈雨于社稷山川。
五月庚午,开始祭祀社稷、山川大神求雨。
六月戊子,获澍雨。
六月戊子,天降及时雨。
此雩禜旧典也。
这是雩祭求雨的旧典。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久旱雩祭求雨。
是后,修之至今。
从此以后实行雩祭一直到现在。
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诏曰; 昔仲尼资大圣之才,怀帝王之器,当衰周之末,无受命之运,乃退考五代之礼,修素王之事,因鲁史而制《春秋》,就太师而正《雅》、《颂》,俾千载之后,莫不宗其文以述作,仰其圣以成谋。
魏文壶黄初二年正月,下诏说: 从前仲尼凭藉大圣才干,怀有帝王器度,时值周王室衰微,没有秉受天命的机运,便退而考求五代礼制,成就素王之业,据鲁国旧史而作《春秋》,同乐官太师讨论音乐,并进行整理,《雅》、《颂》乐正而各得其所,致使千载之后,没有人不以他的文论为宗来写作,没有人不仰承他的圣才而思考立论。
兹可谓命世大圣,亿载之师表者也。
因此可以说是著名于当世的大圣,千秋万载的师表。
以遭天下大乱,百祀隳废,旧居之庙,毁而不修,褒成之后,绝而莫继,阙里不闻讲颂之声,四时不睹烝尝之位,斯岂所谓崇化报功,盛德百世必祀者哉!
因为遭逢天下大乱,各种祭祀都荒废停止了,壬迂旧居的丛瘤,毁坏了而没有修整,自汉平帝封王迂后裔孔均为蛮盛堡,奉祀孔王,并追谧丛王为褒成宣尼公之后,王迂后裔再没有封侯奉祀,故乡阙里听不见讲习歌颂的声音,一年四季看不到黑祭尝祭的神位,这难道就是所谓尊崇教化,知恩报功,盛德之人千秋万世也一定要祭祀吗!
其以议郎孔羡为宗圣侯,邑百户,奉孔子祀。
谨特封议郎孔羡为宗圣侯,食邑一百产,奉祀孔王。
命鲁郡修旧庙,置百户吏卒,以守卫之。
敕令叠郡修复旧庙,安置一百户吏卒,守卫孔庙。
晋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圣侯孔震为奉圣亭侯。
晋武帝奎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圣侯孔震为奉圣亭侯。
又昭太学及鲁国四时备三牲,以祀孔子。
又诏令太学和鲁国四时节令备齐牛、羊、猪三牲祭祀孔子。
明帝太宁三年,诏给事奉圣亭侯孔亭四时祠孔子,祭宜如泰始故事。
明帝太宁三年,韶令给事奉圣亭侯孔亭四时节令祭祀孔子,祭祀礼仪应如同泰始旧例。
亭五代孙继之博塞无度,常以祭直顾进,替慢不祀。
孔亭的五世孙孔继之贪玩六博格五等博戏,常常把祭品所值返作己用,怠慢废弃对祖宗孑子的祭祀。
宋文帝元嘉八年,有司奏夺爵。
宋文帝元嘉八年,有关部门奏请削除了孔继之的爵位。
至十九年,又授孔隐之。
到十九年,又把奉圣亭侯爵位授给孔隐之。
兄子熙先谋逆,又失爵。
因为其哥哥的儿子孔熙先谋反,又失去了爵位。
二十八年,更以孔惠云为奉圣侯。
二十八年,重新韶封孔惠云为奉圣侯。
后有重疾,失爵。
后来孔惠云有重病,失去了爵位。
孝武大明二年,又以孔迈为奉圣侯。
孝武帝大明二年,又诏封孔迈为奉圣侯。
迈卒,子莽嗣,有罪,失爵。
孔迈去世,儿子孔巷承袭爵位,后来犯罪,削除了爵位。
魏齐王正始二年三月,帝讲《论语》通;五年五月,讲《尚书》通;七年十二月,讲《礼记》通;并使太常释奠,以太牢祀孔子于辟雍,以颜渊配。
魏齐王正始二年三月,皇帝讲解《论语》一篇,五年五月,讲解《尚书》一篇,七年十二月,讲解《礼记》一篇,并派太常释奠,用太牢牛、羊、猪三牲为祭品,在辟雍祭祀孔子,以颜遄配享。
晋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讲《孝经》通;咸宁三年,讲《诗》通;太康三年,讲《论语》通。元帝太兴三年,皇太子讲《论语》通,太子并亲释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颜渊配。
晋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讲解《孝经》一篇,咸宁三年,讲解《诗经》一篇,太康三年,讲解《礼记》一篇,惠帝元康三年,皇太子讲解《论语》一篇,元帝太兴三年,皇太子讲解《论语》一篇,太子并且亲临释奠,用太牢牛、羊、猪三牲祭祀孑子,以颜渊配享。
成帝咸康元年,帝讲《诗》通,穆帝升平元年三月,帝讲《孝经》通;孝武宁康三年七月,帝讲《孝经》通,并释奠如故事。
成帝咸康元年,皇帝讲解《诗经》一篇,穆帝升平元年三月,皇帝讲解《孝经》一篇,孝武帝宁康三年七月,皇帝讲解《孝经》一篇,并释奠先师孔子如同旧例。
穆帝、孝武并权以中堂为太学。
穆帝、孝武帝时都暂且以中堂作为太学。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讲《孝经》通,释奠国子学,如晋故事。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讲解《孝经》一篇,在国子学释奠先师孔子,如同晋朝旧例。
汉东海恭王薨,明帝出幸津门亭发哀。
漠束海恭王逝世,明帝出宫到津门亭发丧。
魏时会丧及使者吊祭,用博士杜希议,皆去玄冠,加以布巾。
魏朝当时参加丧礼的人,以及前来吊唁的使者,采用博士杜希的建议,都取下玄冠,头上围布巾。
魏武帝少时,汉太尉桥玄独先礼异焉。
魏武帝年少的时候,漠太尉桥玄最早给予他特殊礼遇。
故建安中,遣使祠以太牢。
所以建安年间,派遣使者用太牢牛、羊、猪三牲作祭品祭祀桥玄。
文帝黄初六年十二月,过梁郡,又以太牢祠之。
宋文帝黄初六年十二月,经过梁郡,又用人牢牛、羊、猪三牲祭祀桥玄。
黄初二年正月,帝校猎至原陵,遣使者以太牢祠汉世祖。
黄初二年正月,皇帝到原陵围猎,派遣使者用太牢牛、羊、猪三牲作祭品祭祀漠世祖。
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车驾行幸江宁,经司徒刘穆之墓,遣使致祭焉。
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皇帝前往江宁巡察,经过司徒刘穆之墓,派遣使者致送祭品祭奠。
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行幸籍田,经左光禄大夫袁湛墓,遣使致祭。
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皇帝前往籍田,经过左光禄大夫袁湛墓,派遣使者致送祭品祭奠。
大明五年九月庚午,车驾行幸,经司空殷景仁墓,遣使致祭。
大明五年九月庚午,皇帝巡视,经过司空殷景仁墓,派遣使者致送祭品祭奠。
大明七年十一月,南巡。乙酉,遣使祭晋大司马桓温、征西将军毛璩墓。
大明七年十一月,皇帝前往南方巡察乙酉,派遣使者到晋大司马桓温、征西将军毛璩墓前祭奠。
刘禅景耀六年,诏为丞相诸葛亮立庙于沔阳。
刘惮景耀六年,诏令为丞相诸葛亮在沔阳建立祠堂。
先是所居各请立庙,不许,百姓遂私祭之。
在此之前,丞相所有故居都请求建立祠堂,没有准许,百姓便私下祭祀。
而言事者或以为可立于京师,乃从人意,皆不纳。
于是有人上书言事,认为可以在京师为丞相建立祠堂,以顺从民意,意见没有被采纳。
步兵校尉习隆、中书侍郎向允等言于禅曰: 昔周人怀邵伯之美,甘棠为之不伐;越王思范蠡之功,铸金以存其象。
步兵校尉习隆、中书侍郎向充等向刘惮进言说: 从前周人怀念邵伯的美德,他生前歇息遇的甘棠树不修剪不砍伐;越王思念范盏的功劳,为他铸造了铜像。
自汉兴以来,小善小德,而图形立庙者多矣;况亮德范遐迩,勋盖季世,兴王室之不坏,实斯人是赖。
自汉兴起以来,有小善小德的一些人,有很多都画了像建立了祠堂;何况诸葛亮美德为天下楷模,功勋盖世,复兴王室,挽救危亡,完全依靠的是他。
而烝尝止于私门,庙象阙而莫立,百姓巷祭,戎夷野祀,非所以存德念功,述追在昔也。
然而对他的祭祀衹限于民间,没有塑像,没有建立祠堂,百姓衹能在里巷祭祀他,戎夷衹能在荒野祭祀他,这不是缅怀美德,纪念功勋,追思前人的办法。
今若尽从人心,则渎而无典;建之京师,又逼宗庙,此圣怀所以惟疑也。
现在如果完全顺从人们的心愿,那么就有些轻慢而不合于常典;把祠堂建在京师,则又逼近宗庙。这也是圣上犹疑不决的原因。
愚以为宜因近其墓,立之于沔阳,使属所以时赐祭。
愚意以为应当就其陵墓附近,在沔阳建立祠堂,让所在地有关官员按四时节令致送祭品祭奠。
凡其故臣欲奉祠者,皆限至庙。
凡是他的故臣要奉祭的,都规定衹到祠堂。
断其私祀,以崇正礼。
禁止民间私下祭祀,以奠崇正规的祭祀礼仪。
于是从之。
于是听从了习坠、包直等人的意见。
何承天曰: 《周礼》: 凡有功者祭于大烝。 故后代遵之,以元勋配飨。
何承天认为: 《周礼》记载: 凡是建立功勋的人,冬天祭享先王的时候,也祭他们,所以后代遵行,以元勋配享先王。
允等曾不是式,禅又从之,并非礼也。
直立等人不遵循这种制度,刘惮又听从了他们,都是不符合礼制的。
汉时城阳国人以刘章有功于汉,为之立祠。
汉代城阳国人认为刘章对漠室有功,为他建立了祠堂。
青州诸郡,转相放效,济南尤盛。
青州等许多郡互相仿效,济南特别突出。
至魏武帝为济南相,皆毁绝之。
到魏武帝任济南相时,都废除禁止了。
及秉大政,普加除翦,世之淫祀遂绝。
及至主持朝政,又在全国普遍加以铲除,社会上不正规的祭祀便废除了。
至文帝黄初五年十一月,诏曰: 先王制祀,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其次宗庙,三辰五行,名山川泽,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到文帝黄初五年十一月,下诏说: 先王制定礼仪制度,是为了昭示孝道,奉祀祖先,重大的是祭祀天地社稷,其次是祭祀宗庙祖先,至于月星辰五行,不与族类相关,便不在祭祀的范围之内。
叔世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
末世衰败,人,迷信巫祝,以至于在皇城宫殿之内,在民间门窗之间,无不酹酒祭祀鬼神,人们受的迷惑太深了。
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
从今以后,若有人胆敢进行不合礼制的祭祀,或是巫祝妖言惑众,都以执左道论罪,此规定编著于法令。
明帝青龙元年,又诏: 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明帝青龙元年,又下韶说: 郡国山川不在正规祭祀范围之内的,不要祭祀。
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 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渎,名山川泽,各有定制。
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说: 从前圣帝明王,祭祀五岳、四渎,名山川泽,分别有一定的礼仪制度。
所以报阴阳之功,而当幽明之道故也。
为的是报答天地阴阳变化赐福人间的功德,而顺应四时节令阴晴水旱的规律。
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也。
然而以正道统治天下的人,他那个时代鬼不神奇不灵验,神不伤人害人。
故史荐而无愧词,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
所以祝史献祭而没有羞愧言词,因此这个时代的人对幽冥神灵之事很慎重,不正规的祭祀便不会进行。
末代信道不笃,僭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扇,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
末世之人不笃信正道,僭越礼制,渎慢神灵,所求所请为所欲为,一点也不敬而远之,一味苟且以求侥幸,妖法鬼道互相煽惑,舍正为邪,因此魏朝对此非常痛恨。
其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妖淫之鬼,不乱其间。
现诏令按照旧有礼仪,制订制度,使建立了功勋的人,必定进行祭祀报答他的功德,而妖魔鬼怪之类,不要混杂其问受祭。
二年正月,有司奏: 春分祠厉殃及禳祠。
二年正月。有关官员上奏说: 春分祭祀厉鬼使消除灾祸的禳祭遭殃受损。
诏曰: 不在祀典,除之。
下诏说: 春分祭祀厉鬼不在正常的祭祀规定之内,废除它。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禁淫祀。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遍禁止不正规的祭祀。
由是蒋子文祠以下,普皆毁绝。
因此蒋子文祠堂以下,普遍都拆毁了祠堂庙宇,禁止祭祀。
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蒋山祠,所在山川,渐皆修复。
耋武童叁建初年,重新修建蒋山庙,山川大神庙宇,也都逐渐修复。
明帝立九州庙于鸡笼山,大聚群神。
明帝在鸡笼山修建九州庙,把众神都聚集在庙中祭祀。
蒋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殊礼,钟山王。
蒋侯宋代爵位逐渐加高,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殊礼,钟山王。
苏侯骠骑大将军。
苏侯位至骠骑大将军。
四方诸神,咸加爵秩。
四方各路神祇,都加封了爵位秩级。
汉安帝元初四年,诏曰: 《月令》, 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鬻 。
汉安帝元初四年,下诏说: 据《礼记月令》,秋八月,要注意赡养衰老的人,授给他们几和杖,赐粥给他们 。
方今八月按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
方今八月清查户口的时候,郡县大多没有遵照执行。
虽有糜鬻,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饮食。
即使有粥,也是用秕谷糠皮和泥土相拌和,不能吃。
按此诏,汉时犹依《月令》施政事也。
据此韶令,汉代仍然依照《月令》施政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