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_汉二帝治盗
汉武帝末年,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以百数。
汉武帝末年,盗贼越来越多,大的盗匪群多达数千人,小群的也有几百人。
上使使者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于是作 沈命法 ,曰: 群盗起不发觉,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皇上派使者穿上绣衣,拿着符节凭证,派军队进行攻击,斩首大的部队有的达一万多首级,于是建立 沈命法 ,法律规定: 成群的盗匪出现没有发觉,发觉了而没有捕获到规定的标准的,二千石以下的官员到下级官吏主持这件事的人都判死刑。
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不言。
这以后下级官吏害怕被杀,即使有盗贼也不敢上报,唯恐不能捕获,违反规定连累郡府,郡府也让他们不要上报。
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
因此盔贼渐渐增多,上上下下却相互隐瞒,好躲避法令条文的制裁。
光武时,群盗处处并起。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擿,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
汉光武时,成群的盗贼到处兴起,汉光武帝派遣使者下到各郡,听任盗贼们自已相互纠纷揭发,五个人共同斩杀一人的,免除他们的罪行。
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
官吏们即使停留拖延、回避不前、故意放纵盗贼的,都不加追问,只以捉获讨伐的成效论处。
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
那些郡守、县令犯了管辖区域内有盗贼而不收容捕捉的罪过的,及因为害怕软弱丢弃城池和职守的人,都不看作过失,只根据捕获盗贼的多少来评定优劣,只有包庇隐藏的人才判罪。
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
于是互相追捕,盗贼们都解体逃散。
此二事均为治盗,而武帝之严,不若光武之宽,其效可睹也。
这两件事都是治理盗贼的,而汉武帝的严厉不如汉光武宽缓,它们的效果不同是很明显的。